明府字〔2015〕15号
吴伟军同志任区国家保密局局长;
黄涛同志任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招薇同志任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区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
明府字〔2015〕16号
仇艳芳同志兼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胡琦华同志任区教育局副局长;
免去黎景芳同志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务副局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常务副局长职务;
免去赵小岸同志的区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明组干〔2015〕32号
徐舟同志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区委政法委副书记、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党委书记、督察长;
免去梁恩球同志的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区委政法委副书记、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党委书记、督察长职务。
明组干〔2015〕34号
梁章荣同志任区文化体育局党组成员、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区外事侨务局党组成员、区工商联党组成员;
黄泽胜同志任区纪委派驻第十五纪检组组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组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职务;
赵小岸同志任区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组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教育局党组成员职务;
胡琦华同志任区教育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宣教调研室主任职务;
免去谢海文同志的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正科级纪律检查员职务;
免去梁其星同志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职务。
明组干〔2015〕35号
黄景宏同志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黎景芳同志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职务。
明组干〔2015〕36号
贾维娟同志任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明组干〔2015〕37号
吴毅明、程双喜同志任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明组干〔2015〕38号
杜爱环同志任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免去其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明组干〔2015〕40号
黄兰芬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41号
陈文清、陈建红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42号
康志杰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任更合镇党委委员;
吴汝诚、李海球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43号
吴伟军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任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明组干〔2015〕44号
谭婉青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45号
周玉菊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46号
陆秋连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47号
马丽娟、丘学强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48号
刘首禧、严敏和、梁国芬、陈水福等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49号
叶雄锋、古文辉、麦卓琳等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50号
叶丽冰、谭健才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51号
陈文海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52号
罗炳生同志任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信访室主任;
史信同志任区纪委派驻第十二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十二分局局长。
明组干〔2015〕53号
关广聪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54号
朱洪星、陈惠娴、梁燕芬、梁秀红、卢燕红等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55号
李光新、李启明等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56号
唐军、左群、邓文辉、冯卫勋、林朝辉等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57号
麦秀芬、李雄恩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同意其正式任职。
明组干〔2015〕61号
李国明同志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主任科员(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5〕62号
麦汝彬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主任科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安中队指导员职务;
谭连华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主任科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二中队指导员职务。
明组干〔2015〕63号
秦建明同志兼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唐三德、何华中、蔡露清、谭碧荣等同志任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正科级组织员(试用期一年);
杨建民同志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5〕64号
区镜全同志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
吴悦同志任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分党组成员、交通综合执法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赵强同志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陆志坚同志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5〕65号
谢启荣同志任明城镇正科级干部(试用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