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常字〔2016〕2号
免去余明开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免去蒋卫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局长职务。
明常字〔2016〕3号
免去:
罗文雄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福文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明府字〔2016〕2号
陈鹏生同志兼任区旅游局局长;
罗振辉同志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保留正科职待遇),免去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务;
李志添同志任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副局长;
刘思敏同志任区文化体育局副局长;
陆品健同志任区档案局副局长兼区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区文化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李福文同志任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陈远江同志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黄浩明同志的区文化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杜耀科同志的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职务。
明组干〔2016〕2号
梁其星同志任区纪委派驻第五纪检组组长、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党组成员、经贸分党组成员、招商分党组成员、科技分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二纪检组组长、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分党组成员、交通建设分党组成员、城市综合管理分党组成员职务;
唐广四同志任区纪委派驻第十二纪检组组长、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分党组成员、交通建设分党组成员、城市综合管理分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主任职务;
黄建勋同志任区纪委派驻第十三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十三分局局长,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七分局局长职务;
免去邓卫华同志的区纪委派驻第九纪检组组长、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党组成员、住建分党组成员、国土资源分党组成员、水务分党组成员、重建代建分党组成员、综合分党组成员职务。
明组干〔2016〕3号
李志添同志任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党组成员、招商分党组书记,免去其荷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李伟明同志任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招商分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招商和旅游分党组成员职务;
免去陈远江同志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党组成员、招商和旅游分党组书记职务。
明组干〔2016〕4号
梁雄辉同志任区政协专职常委,免去其区政协机关综合室主任职务;
罗永年同志任区政协机关主任科员,免去其区政协专职常委职务;
陈远江同志任区政协办公室副主任(保留正科级);
免去李卫文同志的区政协专职常委职务;
免去区德骥同志的区政协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明组干〔2016〕5号
杜耀科同志任区委依法治区办常务副主任,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党委副书记职务;
罗文雄同志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主任科员;
蒋卫同志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副主任科员(保留副科职待遇),免去其区财政局党组书记职务;
免去刘海驱同志的区委依法治区办常务副主任职务(保留正科职待遇)。
明组干〔2016〕6号
黄浩明、赵洪同志任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主任科员;
刘思敏同志任区文化体育局党组成员;
免去陆品健同志的区文化体育局党组成员职务。
明组干〔2016〕7号
邓卫华同志任西江新城党工委副书记;
曾玉芳同志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主任科员(保留副科职待遇),免去其西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罗辉同志任沧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科员,免去其西江新城党工委副书记、西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职务。
明组干〔2016〕11号
区广贤同志兼任区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陆品健同志任区档案局党组成员。
明组干〔2016〕13号
谭仲星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免去其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职务;
区广真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免去其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职务;
方建斌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免去其区人民检察院荷城街道检察室主任职务;
康志军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荷城街道检察室主任,免去其区人民检察院更合镇检察室主任职务。
明组干〔2016〕16号
黎文东同志任区委统战部(区外事侨务局)主任科员。
明组干〔2016〕17号
颜惠强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杨和派出所所长、杨和镇党委委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梁子光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李奕斌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监督室主任,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
曾卫强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西江新城派出所所长职务;
王安华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西江新城派出所所长,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区伟坚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巡警大队教导员职务;
王育楼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巡警大队教导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杨和派出所所长、杨和镇党委委员职务;
黄永舜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教导员职务。
明组干〔2016〕18号
严日冲同志任区政协机关综合室主任;
关广聪同志任区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以上同志任职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6〕20号
严杰丰同志任中共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委员会书记(试用期一年);
潘海洋同志任中共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委员会副书记;
免去李启雄同志的中共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委员会书记职务。
明组干〔2016〕22号
王杰才同志任荷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6〕23号
区锡佳同志任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职务;
何柱生同志任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三纪检组组长、区民政局党组成员职务;
罗惠莲同志任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一纪检组组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职务;
梁建辉同志任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主任科员(试用期一年);
罗炳生同志任区纪委派驻第十一纪检组组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信访室主任职务;
陈仕光同志任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信访室主任,免去其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关以群同志任区纪委派驻第三纪检组组长(试用期一年)、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一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一分局局长职务;
潘胜雄同志任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副科级纪律检查员职务;
杜应锋同志任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副科级纪律检查员职务;
史信同志任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二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十二分局局长职务。
明组干〔2016〕24号
区荣灿同志任区委老干部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6〕26号
麦智波同志任区财政局党组书记;
林建军同志任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分党组书记,免去其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重建代建分党组成员职务;
区健锋同志任区民政局党组成员;
徐志玮同志任区文化体育局党组成员;
免去严杰丰同志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党组成员、住建分党组书记职务。
明组干〔2016〕28号
刘烜业同志任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党组成员、规划分党组书记,免去其明城镇党委委员职务;
邓荣生同志任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分党组成员、总统计师(试用期一年);
李旦同志任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分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试用期一年);
免去潘海洋同志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党组成员、规划分党组书记职务。
明组干〔2016〕29号
林碧云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主任科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罗伟忠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主任科员(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6〕30号
黄宝坚同志任区委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6〕31号
龚术华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科科长职务;
曾连华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职务;
罗哲芳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人民检察院杨和镇检察室主任职务;
方建斌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免去其区人民检察院荷城街道检察室主任职务;
康志军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荷城街道检察室主任,免去其区人民检察院更合镇检察室主任职务;
吴伟浩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邹克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夏志萍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杨和镇检察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林国平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更合镇检察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