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明区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首期工程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明区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首期工程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通告

(明府〔202016号)



为加强高明区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首期工程(以下简称有轨电车项目)线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运营安全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和《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佛府〔2013〕60号)等规定,对有轨电车项目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依法予以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控制保护区范围。

1.轨道正线沿线公路主路外侧路缘石内;

2.沿线变电站、车辆基地外边线外侧10米内,不侵入周边建筑红线。

(二)特别保护区范围。

1.正线路堑边线外侧面3米内;

2.沿线变电站外侧3米内;

3.车辆基地外侧3米内。

二、管理保护要求

(一)运营单位应依据本通告,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有轨电车项目沿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要依法予以支持。

(二)有轨电车项目沿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1.建造、拆卸建(构)筑物;

2.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钻探作业;

3.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4.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5.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未尽事宜,按《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佛府〔2013〕60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高明区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首期工程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图则(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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