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明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明府字〔2020〕13号)
为加强全区河湖资源管理,促进河湖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区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佛山市城市蓝线划定规划》(佛府办函〔2018〕384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将分阶段依法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现将本次划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划定管理范围的河湖,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的水利工程
(一)划定管理范围的河湖。
包括88.22公里的主干河涌。其中,西江河高明段20.37公里;高明河(峰江水闸至沧江泵站段)31.64公里;杨梅河(杨和看守所至杨梅河出口处)7.2公里;西安河15.67公里;秀丽河9.87公里;排坑河3.47公里。
(二)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的水利工程。
包括26宗电排泵站(电排泵站名单详见附件1)。
二、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详见附件2)
(一)河湖管理范围。
1.西江河高明段、高明河(峰江水闸至沧江泵站段)、杨梅河(杨和看守所至杨梅河出口处)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以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即迎、背水坡堤脚算起外延30米)为范围;无堤防的,以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延30米为范围。
2.西安河、秀丽河、排坑河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以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即迎、背水坡堤脚算起外延20米)为范围;无堤防的,以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延20米为范围。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的规定,为加强我区堤防管理工作,上述的河湖管理范围同时作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
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大型电排泵站以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引水渠、泵站前池、生产区、管理楼等,下同)及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延50米为管理范围;中型电排泵站以工程各组成部分及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延30米为管理范围;小(一)型电排泵站以工程各组成部分及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延20米为管理范围;小(一)型以下电排泵站以工程各组成部分及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延10米为管理范围。
2.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电排泵站以其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为保护范围;堤防以其安全保护区边界外延200米为保护范围。
三、有关要求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具体要求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有关水利法规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五)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六)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严禁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特此通告。
附件:1.高明区电排泵站汇总表(略)
2.高明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示意图(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