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土地房屋的决定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土地房屋的决定

明府字〔2020〕7



为保障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海华桥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佛府〔201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决定对海华桥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缓解中心城区的交通压力,打通西江产业新城连接高明大道的交通瓶颈,推进区内主干路网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区政府组织实施海华桥项目。

二、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佛府〔2012〕2号)。

三、征收地点和范围

荷城街道大成路以南,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2)

五、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佛山市高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及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

六、征收实施事项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不得违章建筑;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土地、房屋进行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不得进行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被征收人和征收人双方依法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应自觉服从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工作。

(三)被征收人未能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政府将依照《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佛府〔2012〕2号)的规定,按照《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七、征收安全工作

根据《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应急预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及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的安全稳控工作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补偿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

被征收人可向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荷城征拆办索取土地、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相关事宜。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主楼二楼(荷城街道泰华路318号),联系电话:88982981、88982995,联系人:严小姐、陈先生。


附件:1.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用地征收范围红线(略)

  2.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








附件2


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及省、市、区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是区重点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建设可进一步缓解高明大道交通压力,完善荷城街道道路交通体系,对推进三洲、西安乃至西江产业新城区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人,征地拆迁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佛山市高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项目征收部门,佛山市高明区西江产业新城管理委员会和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二、项目征地拆迁范围

(一)本次征收土地面积约61.91亩(具体征地面积以征地协议为准)。征收红线范围主要涉及国有用地、荷城街道河江社区居委会、尼教村委会的2个村居(共2条自然村)的集体用地。征地红线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经区、街道两级征拆部门共同确认后,一并实施征收,所需征拆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二)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青苗、地上附着物清点补偿;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和相关管线管网的迁改工作。

三、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居民住宅建设设施配套费)

(一)耕地、养殖水面每亩56000元。

(二)山地、林地每亩18000元。

其他类型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及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由荷城街道党工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留用地货币补偿

本次留用地不采用实地安置方式,而是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留用地面积按征收的耕地、养殖水面总面积的15%计算,结合荷城街道实际,按每亩400000元为标准折算货币补偿。

五、新农村建设

(一)为支持被征地村集体的建设发展,对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根据被征收耕地和养殖水面的总面积,按每亩10000元的标准补偿被征地的村集体。

(二)凡在政府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村集体,按征收土地面积每亩4000元的标准另行奖励。

六、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短期作物补偿:菜地、养殖水面每亩3000元;水田旱地每亩1000元。

(二)地上附着物、多年生长物、果树、绿化树木的补偿按附表《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的标准计算。

(三)无作物或作物已收获的,不再清点青苗。

(四)对青苗及地上物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参考依据,报荷城街道党工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收权属人所有;如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则按照其合同约定处理。

七、其他补偿及奖励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划拨用地、国有出让土地、政府储备地由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对土地进行市场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参考依据,报荷城街道党工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已经填土的留用地,并且现状已经有建筑物的土地补偿标准最高不能超过有证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报荷城街道党工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已发生填土费用的,由评估机构对其进行市场评估后按评估价作为补偿标准。

(四)因项目的征地拆迁造成周边道路、水系以及各类村居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和文娱体育设施受影响而需修复和建设的经区、街道两级征拆部门核实确认后实施规划、设计,并按经中介审价后的金额进行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货币补偿。

(五)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由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参考依据,报荷城街道党工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管线拆迁补偿具体参照《高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工作操作细则》(明征拆〔2018〕4号)执行。

八、征地通告发出后,征地拆迁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若违反的,则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

(二)新建、抢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土地、房屋的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续建;

(六)抢栽抢种农作物;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其他事项

对村集体在征地过程中发现有特殊情况的,村集体需按实事求是原则提出申请,并经荷城街道办调查核实后,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形成报告,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审定,并提请区征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表: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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