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

(明府〔2019〕39号)


为加强我区公路建设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3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佛府〔2015〕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城市化公路以主路面外侧边缘为界向外执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依照路权管理权限由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工作。其中,按照“县道县管、乡道村道乡镇管”的分级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农村公路工作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然资源、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搭、抢种、抢栽。

特此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

                                 2019年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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