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函〔2019〕6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鉴于2004年时区政府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商品用材林采伐管理办法》(明府字〔2004〕93号)有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相关管理工作要求,经研究评估,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该《管理办法》。
文件废止后,我区商品用材林采伐管理工作依照原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林〔2016〕108号)、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林〔2002〕124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关于明确商品林林木采伐审批有关操作细节的通知》(佛自然资明发〔2019〕94号)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关于完善商品用材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佛自然资明发〔2019〕116号)执行。
特此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