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字〔2019〕17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沿江路(荷城公园至高明水厂段)道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
的决定
为保障沿江路(荷城公园至高明水厂段)道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玫瑰路17号住宅楼区域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沿江路是西江新城连接旧城区的主要城市干道。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出行环境,拟组织实施沿江路(荷城公园至高明水厂段)道路改造工程。玫瑰路17号住宅楼位于沿江路(荷城公园至高明水厂段)道路改造工程实施范围内,现需对该住宅楼进行征收。
二、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
三、征收地点和范围
荷城街道玫瑰路17号2梯301、302房(征收范围详见附件)。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高明区沿江路(荷城公园至高明水厂段)道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明建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六、征收实施事项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违反规定实施的,将对其新建、改建、扩建及变更房屋用途等违规部分不予补偿。
(二)该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被征收人应自觉服从政府组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搬迁期限内积极主动完成搬迁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政府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安全工作
根据《沿江路(荷城公园至高明水厂段)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应急预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及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的安全稳控工作。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征收的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补偿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
被征收人可向佛山市高明区明建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相关事宜。地址: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东380号,联系电话:88883913。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