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的通告

(明府字〔201222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区政府决定开展以治理城市“八乱”为重点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自201271日起。

    二、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

    三、整治内容:

    (一)坚决制止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沿街(路)商店(商场)店(场)外或在公共场地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搭建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各单位(店铺、住户)及各大商场、集贸市场等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自觉承担“门前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一律入室经营(或进入指定地点经营),及时打扫门前卫生,清理门前杂物,保持卫生整洁。

    (二)规范户外、门店广告牌匾,自觉拆除违章搭建物、构筑物或其他违规设施。门店及招牌设置应规范合理,并及时清理、拆除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影响市容景观的各类广告招牌;破旧的广告招牌应及时更换、修整,并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店前设置灯箱广告牌和商业广告标语,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和利用绿化、树木等设置广告招牌。

    (三)遵守交通规则,禁止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乱穿马路和攀爬道路隔离栅栏;严禁非法营运、盯人拉客;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违法占道;渣土运输车辆要密闭运输,严禁超限运输和沿途撒漏。

    (四)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及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贴、乱写、乱拉、乱挂、乱丢、乱放;严禁随地吐痰和焚烧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散发、张贴、悬挂、书写涂画各类广告、宣传品和横(条)幅。

    (五)各施工场地要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设置隔离护栏等围蔽设施;施工车辆净车出入,不得带泥上路;不得乱挖城市道路;不得随意丢弃建筑垃圾及排放泥水。

    四、各企业、商户、经营者及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履行责任,遵守有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整改,未整改到位的,由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五、区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同时,要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并依法处理;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侮辱、殴打执法人员、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