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种植桉树专项整治的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占用耕地

和基本农田种植桉树专项整治的通告

(明府字〔2017〕22号)

 


为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区对在辖区范围内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种植桉树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凡在高明区辖区范围内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桉树的种植人,应在2017年7月31日前自行清理,包括砍伐桉树、挖除树根、恢复耕作条件等。逾期不清理的,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资源)指导、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依法进行强制清理整治。清理整治范围的具体地块图,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的国土、农林部门,按照区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结合实地调查核定面积范围,分发至各村(居)委会或送达种植人,并张贴公布。

二、法律责任

    (一)对逾期不清理的,在强制清理整治过程中,如发现种植人有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为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种植桉树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种植人自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耕作条件,并处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辖区内新出现破坏耕地及基本农田种植桉树行为的村(居)委会,将停止发放相关村(居)委会的所有粮保财政补贴费用,并根据《佛山市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取消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所辖全部基本农田的财政补贴,直至恢复耕地原状。

(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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