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加快现代服务业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明府字20106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高明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改变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总量偏小、比重偏低、层次不高的现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现代产业结构,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新兴产业之城、岭南山林水都”建设,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发〔200830号)、《佛山市高明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5年)》(明府字〔20096号),特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一、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新建大型服务业项目

    区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全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区、镇(街道)财税分成比例由区、镇(街道)共同筹集,集中到区财政管理。对新建的大型服务业项目,区政府每年拨出一定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每年9月份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和西江新城管委会、沧江工业园区管委会按专题上报下一年度拟申请扶持的重点服务业项目,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以下简称“区服务业办公室”)汇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二、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结合我区实际,重点鼓励发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和现代物流、旅游服务、房地产、文教体卫服务、科研与信息服务、商务中介服务、融资担保、公共服务与社区服务、职业技术教育等十大服务行业。各行业新建大型项目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如下:

    (一)商贸流通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除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区留成部分50%金额外(租赁场地除外),建设期间所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本区留成部分的50%金额(租赁场地除外)以及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3年内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区分享部分的50%金额,在企业建成营业后,区政府以先征后补的形式,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1、在我区中心城区(含西江新城,下同)营业面积(指扣除库房及工作人员休息室之外的实际经营面积,其中通道、走廊视为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在我区中心城区以外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含商业广场);

    2、在区内连锁门店超过5家、累计总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含已开办并在本规定实施后达到标准的);

    3、营业场所连成一体,总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经营同类或相关商品,建设商铺100间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

对总部设在我区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承办企业,按取得国家级、省级农家店和配送中心补助标准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其中农家店补助标准为4000/间,配送中心补助标准为80000/个。

    (二)交通运输和现代物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除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区留成部分50%金额外,建设期间所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本区留成部分的50%金额以及建成营业之日起3年内所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区分享部分的50%金额,在企业建成营业后,以先征后补的形式,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1、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按人民币计算,外资项目投资额按出资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核算,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仓储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2、靠泊能力1000吨级泊位2个以上,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港口码头。

    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或购置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物流专用设备等提升改造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

    (三)旅游服务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除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区留成部分50%金额外,建设期间所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本区留成部分的50%金额以及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3年内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区分享部分的50%金额,在企业建成营业后,以先征后补的形式,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1、在我区中心城区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按五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在我区中心城区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按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

    2、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含主题公园和游乐项目)。

建成后被评为五星级酒店(我区中心城区内)、四星级酒店(我区中心城区外)、国家4A级旅游景区(点)或国家级称号旅游企业的,再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补贴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区留成部分金额以及建设期间已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本区留成部分余下的50%金额。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酒店,可以申请安装收看卫星电视节目。

    (四)房地产业。其鼓励扶持办法按《佛山市高明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六条”措施》(明府办〔2009208号)执行。

    (五)城乡文教体卫服务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中心,除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区留成部分50%金额外,建设期间所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本区留成部分的50%金额,以及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5年内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区分享部分的100%金额,在企业建成使用后,以先征后补的形式,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六)科研与信息服务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孵化中心及生产力促进中心,除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区留成部分100%金额外,建设期间所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本区留成部分的100%金额,以及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5年内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区分享部分的50%金额,在企业建成运营后,以先征后补的形式,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七)商务中介服务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投资论证、形象设计、战略策划、资产评估、工程与建筑咨询、市场调查等商务中介服务企业,除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区留成部分100%金额外,建设期间所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本区留成部分的100%金额,以及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5年内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区分享部分的50%金额,在企业建成运营后,以先征后补的形式,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八)融资担保业。其鼓励扶持办法按《佛山市高明区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明府办〔200953号)执行。

    (九)公共服务与社区服务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仅用于租赁的工业园区员工村固定资产投资额要达2000万元以上)的民间资本参与的公共交通、电力、供水、供气、邮政等市政配套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经营项目,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家政等公共服务与社区服务项目,除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区留成部分100%金额外,建设期间所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本区留成部分的100%金额,以及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5年内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区分享部分的50%金额,在企业建成运营后,以先征后补的形式,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十)职业技术教育。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办职业技术教育项目,除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区留成部分100%金额外,建设期间所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本区留成部分的100%金额,以及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5年内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区分享部分的50%金额,在企业建成运营后,以先征后补的形式,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其他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补助或奖励。

    (一)服务业高级、紧缺人才的资助和奖励。根据服务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服务业人才需求目录,积极引进现代服务业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对获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以上学历留学回国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区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可获得5-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年薪2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服务业高级人才,其5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返还奖励,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依申请给予小额贷款担保和一定的商业贷款贴息。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技术创新。在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通过专家评审,可享受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的相关优惠政策,其研发项目可优先推荐区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和补助,企业可享受创业用房低租金的优惠。

    (三)吸引服务业企业集团总部进驻。对新引进的服务业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企业3年内所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本区留成部分的100%金额,以及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3年内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区分享部分的50%金额,以先征后补的形式,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对引进服务业企业集团总部的单位或人员,参照《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明府字〔20093号)给予一定奖励。

    (四)扶持软件企业发展。在我区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报经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前3年返还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区分享部分的100%,后2年返还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区分享部分的50%。软件类项目通过审查后,可入驻软件企业孵化中心,孵化期内,免交3-6个月的房租和设备使用费;项目开发成功经认定后,可入驻软件企业孵化基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科技中介机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科技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和技术转移等业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报经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给予1-2年的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区分享部分返还补助。

    (六)服务业信息平台建设补助。对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旅游、金融、科研服务、社区服务等服务业信息平台,给予不超过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和基建投资)10%的一次性补助。

    (七)服务业统计工作奖励。建立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日常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服务业统计考核,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核拨程序

    (一)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个人)到区服务业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对照上述“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如实撰写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递交所属镇政府(街道办)或西江新城管委会、沧江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

    (二)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沧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并加具审核意见后,交由企业(个人)径直报区服务业办公室,区服务业办公室按所属类别转到相关部门(税务、经贸、旅游、规划、建设、科技、教育、体育、劳动、民政等部门)进行会审并加具意见。

    (三)经相关部门会审及区服务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区财政局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文,将扶持(奖励)资金直接划拨到企业(个人)。区服务业办公室要将企业(个人)申请审批情况知会所属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沧江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纳入区财政当年预算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当年发生结余,累积至下年使用;如超出预算,由区服务业办公室综合已申报的大型服务业项目情况,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是否追加资金。

    五、我区关于服务业发展的原有政策与上述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上述政策措施为准。

    六、上述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1231日,由区发改局、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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