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字〔2013〕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鉴于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已纳入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我区于2000年6月印发实施的《高明市妇幼保健保偿制度试行办法》(明府字〔2000〕37号)已不适应新时期妇幼保健服务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高明市妇幼保健保偿制度试行办法》(明府字〔2000〕37号)予以废止,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生效。
文件废止前已入保的孕产妇和婴幼儿的保健保偿管理、技术服务、赔偿责任由承保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同时终止。
特此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