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字〔2011〕1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2006年11月23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明府字〔2006〕67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佛山市高明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保证新增人员的基本素质,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选人用人制度,根据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广东省政府2009年9月1日印发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内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补充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博士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具有硕士学历(或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专业对口的人员;
(三)通过国家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且专业对口的人员;
(四)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五)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六)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聘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七)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人员;
(八)本区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九)我区事业单位实行考试招聘人员制度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区人事部门批准公开考试进入的人员应聘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
具备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招聘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核准,可采取考核(面试)的方式直接办理录用或调动手续。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监督纠错、组织考试以及招聘方案、人员聘用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比例和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批准的年度增人计划数内,按照空缺岗位的用人要求,依照招聘程序进行。
第八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拟定并发布招聘公告;
(四)考试;
(五)身体检查;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招聘人员;
(八)公示;
(九)办理录用手续。
第九条 招聘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以及工作需要,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申报,作为年度招聘的主要依据。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和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资格条件及具体岗位等。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招聘单位制定招聘方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送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审批。招聘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招聘单位名称和岗位数量,招聘的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报名、考试、体检、考核的实施方法,聘用人选确定的原则等。因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以及待遇的应在方案中单独说明。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信息),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招聘方案制定公告,报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审核或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根据招聘方案汇总制定招聘公告,在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网站公布。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聘岗位名称、人数;
(二)招聘范围、对象和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内容范围)、方法和时间、地点;
(五)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和聘用人选的确定原则;
(六)体检标准;
(七)招聘单位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一般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个别单位因实际需要的,经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批准,学历可放宽到中专(高中);
(五)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经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招聘岗位需求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求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岗位,原则上面向佛山市内招聘;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区内人才紧缺的岗位,可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四条 报名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负责组织,也可委托招考单位组织,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综合管理岗位和专业性不强的岗位主要考公共基础知识。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包括专业技能考试、试教、试用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招聘单位招聘综合管理岗位和专业性不强的岗位的工作人员,统一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组织笔试、面试工作,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也可根据招聘岗位需要设置考试内容。教育系统招聘教师、卫生系统招聘医疗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建立评审考官库,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组织报名、考试、体检及政审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委托已建立题库的人事考试机构、有资质的人才测评机构或高等院校进行命题或组织招聘。
第十九条 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统一组织的面试,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人组成,从全区具有考官资格的考官库中抽签选派(不安排招考单位的考官当面试考官),抽签一般在面试前一天进行,并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面试当日,考官再抽签确定试室。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二十条 面试对象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般按招聘岗位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也可根据报考人数情况适当扩大面试比例。
第二十一条 笔试、面试成绩按7:3比例合成总成绩,总成绩合格分数统一为60分。考试成绩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者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的原则,按招聘岗位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统一组织(部门自行组织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可从总成绩合格的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根据应考者的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完成考试、体检、考核、公示工作后,主管部门要以正式函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附上体检表及政审表,经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送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审批。批准录用后,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负责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的调配,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其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招聘单位对初次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人事、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 除试题外,招聘工作要做到条件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对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传送、交接、拆封等,要按密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招考纪律、弄虚作假的应考者,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细则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予以清退。
第三十条 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检查监督。不允许事业单位未经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同意自行组织招聘工作。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将予严肃查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招聘报名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报考者收取,缴入财政专户,招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十二五”规划△ 纲要△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