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明府字〔20144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业经十四届区政府60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14115

 

 

 

佛山市高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西江新城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以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形式体现政府意志。区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对区政府职能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区政府及区政府职能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区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起草、咨询、论证、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八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或者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市改造与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建设、安全生产、公共交通、交通秩序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区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其他依法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定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并启动决策程序:

(一)区政府行政首长提出。

(二)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并经区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三)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提出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四)各镇(街)、西江新城管委会提出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区政府行政首长提出决策建议,或在收到决策建议后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行政首长均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同时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决策方案。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自行组织起草决策方案,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决策建议拟解决问题、建议理由、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经费预算、可行性分析、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决策后评估计划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并应当附有决策方案起草说明。

第二节  决策论证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实施专家论证,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会,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咨询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咨询报告。

第十四条  对根据相关规定,应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由区委政法委指导监督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做好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方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评估后应提出书面风险评估报告。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自己进行,也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风险评估报告应视决策需要,对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和可控程度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应做风险评估而未做,或风险评估报告提示相关决策风险过高,而又未有相应解决措施或方案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方案征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利益相关方意见。

对拟不采纳的其他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与意见提出方作进一步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方案说明中载明。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以及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形成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  决策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可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也可以通过公众媒体或者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通过公众媒体或者网络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进行的,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通过网络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公众可就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通过公开邮箱、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或设置网上回复功能等途径,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四)社会反响大、公众普遍关注,且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的行政决策事项;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行政决策事项。

第十八条  听证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并按《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事项及其适用的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采取座谈会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对待公众意见,对根据本规定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征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在征求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予以公开。征集意见数量特别大、情况特别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

(二)公众意见的概述;

(三)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情况及理由;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依据征集的公众意见和建议所完善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应当分别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包含对草案拟制过程的说明,对草案内容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风险评估情况的说明,对正选方案与备选方案的对比说明,对公众意见、专业论证意见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三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审议,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

(五)根据本规定所确定的必要程序和要求,需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同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报告、听证报告。

(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将决策草案送交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未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

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必要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的主要参考依据。

对未经听证的决策草案,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该决策事项属于应当听证的事项范围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进行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补充相关材料和必要程序、法律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决策草案后,应当分别对不同情况的决策草案向政府提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草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区政府审议;

(二)决策草案应当调整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区政府决定;

(三)决策事项超越政府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区政府审议;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草案的合理性有异议的,也可以提出修改完善或暂缓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认为可以提交审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呈区政府行政首长决定是否安排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决策草案经政府行政首长决定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决策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会议参加人员。

第四节  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形式包括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参加。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就决策草案作出的决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区政府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正式文件发布实施,或授权区政府办公室、决策拟制部门印发正式文件发布实施;

(二)作出不通过决定的,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三)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区政府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正式文件发布执行;属重大的、原则性内容修改的,修改后安排重新审议;

(四)作出暂缓审议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期间,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政府行政首长决定。超过期限未再次审议的,退出决策程序。

决策通过后应当明确执行单位,需要多个单位配合执行的,应明确主办单位。

第三十条  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按照《佛山市高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决策应当报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决策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决策通过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作决策档案。

第四章  决策执行、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当按照《佛山市高明区推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办法(试行)》要求,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

决策执行主办部门根据决策所确定的工作任务、步骤、措施等,研究提出详细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按照责任明确、层级分解的原则,实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决策执行协办部门应当按照决策执行主办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决策执行协办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拒不执行应属本部门工作任务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或政府决策执行的分管领导,并同步报高明区公职人员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执行工作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

(一)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或区政府办公室,或区监察局;评估组织单位可以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评估。

(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具体事项特点、决策执行时限或有效期而定,一般不得长于2年。

(三)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制定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四)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评估应当制作评估报告提交区政府,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的建议。

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情形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向政府报告,同时依照本条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组织决策后评估工作,及时向决策决定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决策后评估组织单位完成决策后评估工作后,应当向区政府提交书面决策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决策内容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三)决策执行的社会效益;

(四)社会评价;

(五)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六)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七)后续措施建议。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对决策后评估报告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估报告建议继续执行决策的,经区政府行政首长批示同意,决策继续执行。

(二)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经区政府行政首长批示同意,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必要时,区政府行政首长可以批示要求区政府办公室组织专业论证或征求公众意见后再提交审议。

(三)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决策内容建议的,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在提交政府审议前,先送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 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或进行修改。

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九条  除紧急情况外,对决策方案如有重大修改,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十条  决策所确定的全部工作任务完成后,或决策由政府决定停止执行后,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向政府提交决策执行总结报告。决策执行总结报告应当视需要包含决策执行过程、工作成果、成果评价、审计结论、经验和问题、后续措施建议等内容。

决策执行总结报告应当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未能通过审议的,决策执行主办机构应当按照审议意见做好修改决策执行总结报告、继续执行决策或完善后续措施等有关工作。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执行情况的具体检查、督促工作,掌握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有权向区政府或决策拟制部门、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区监察局提出意见或建议。

对前款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区监察局应当作出记录并回复,采纳意见和建议的,应当改进决策执行工作;对不采纳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认为决策内容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高明区公职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或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