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明府字〔20174)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17122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为使区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七、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区府办主任协助区长处理安排区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区长出国访问、出差期间,由区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十、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常务副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的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十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全区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通过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符合法律法规,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管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都须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制规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区政府决定。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续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市政府、区政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在《高明政务》上发布,并同时发布该规范性文件的配套政策解读文件。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决定、命令或市政府、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区预算,重大规划,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区政府班子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群众关注热点的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十二、区政府要强化行政监察,加大审计力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建设开放、动态、创新、系统的监督体系。区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常务副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区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区府办主任、区监察局局长、不担任区委常委的区人武部主要领导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研究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区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从严控制上会议题数量,确保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中精力议大事。

四十一、区政府领导如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

四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并负责催办。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分管区领导的工作中,需要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分管区领导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区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核报分管区领导签发。

四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4个;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贯彻区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或网络等便捷的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其中报送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还应当符合《佛山市高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所有主送区政府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越过区政府办公室径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要同时报送多个领导批办。

区政府工作部门上报的业务性文件,可由单位正职或常务副职签发;跨部门联合行文的,由单位正职签发;涉及人、财、物、编制等主要事项的审批事宜,按照《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理顺部分党政部门职责及运作机制的方案>的通知》(明办发〔20167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央、省、市驻我区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上报的公文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对主办部门的协调,有关部门应充分配合,不得推诿。

四十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区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分管区领导转请其他区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六、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四十七、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其中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区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可授权分管区领导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中以政府名义表态的,由分管区领导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签发。

四十八、精简文件简报,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每年不超过100个。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区政府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和运作效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批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开佛山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按规定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佛山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区长,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或请休假手续,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佛山市外出,应事先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或请休假手续,同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五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统一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研讨、博览、表彰、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

五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区政府领导要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重点深入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性调研不安排部门主要负责人陪同,杜绝层层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一律不使用警车带路,不安排宴请。

六十、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以及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一、区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二、此前本区印发的工作规则与本工作规则不相符的,以本工作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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