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

发展意见的通知

 

明府字2010 5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区农业局反映。

 

                                                    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我区旅游资源优势,加强对“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带动我区整个旅游业及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重要意义。“农家乐”休闲旅游,是以农村特色、农民参与、农民受益为宗旨,充分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文化、农活农产等,吸引游客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的乡村旅游活动是一种以自然生态环境、现代农业文明、纯朴乡土文化为载体的综合性休闲方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有利于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发展机制;有利于扩大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促进农村文明进步;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有序发展,以生态高明和绿色之乡为依托,以集体经济留用地、农业园区和农家特色休闲度假园区为主要载体,通过政府引导、自主经营,逐步形成“农家乐”休闲产业链,把它作为提升高明休闲品位,增加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来培育,使之发展成为我区农村经济社会的新亮点。

    二、明确发展重点,加快发展步伐

    (一)因地制宜,实行公司化经营。在农业园区、休闲度假园区、村集体经济留用地等开发“农家乐”,要按一定的程序进行立项报批,“农家乐”的发展要集旅游、生态、休闲、娱乐、饮食、教育于一体,要以公司化经营管理为主,争取上规模、上档次。

    (二)注意错位发展,丰富发展“农家乐”的品牌。要挖掘各个镇(街道)的农业产品、地方特产资源,突出各自特点,策划包装有独特地方特色的“农家乐”经营品牌。

    (三)大力开发“农家乐”旅游商品。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土特产、传统饮食和工艺等,开发具有我区特色的“农家乐”旅游商品,满足游客的旅游消费需求。

    三、落实扶持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一)优化服务工作。区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消防、国土、建设等职能部门,对新开办的“农家乐”项目要遵循“宽进严管”的原则,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出台相关扶持办法,简化对“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的审批手续。

    (二)灵活扶持。对经区政府批准的“农家乐”建设项目,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在用地、建设、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持。对在村民合法用地上按批准兴办的“农家乐”建房,建设和国土部门给予更灵活的措施,免收房屋建设配套费。“农家乐”建设应符合所在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搞非农建设的,必须完善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禁止破坏耕地,特别是农田保护区。地方税务部门对“农家乐”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在地税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将地方留成部分退还给纳税人;供电部门要根据“农家乐”经营户用电负荷的增长情况,及时对供电设施进行增容和改造,满足其用电需求。

    (三)提供金融支持。要积极鼓励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扩大农户小额贷款,推行农户保证、联保等担保方式,探索“农家乐”经营户贷款的有效担保方式。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发展“农家乐”所需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尤其是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积极为“农家乐”发展提供贷款,并按照农业发展贷款利率给予优惠。对具有较好的经营效益和还款能力,符合“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达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要求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信贷资金上优先支持,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将“农家乐”经营户纳入享受高明区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服务的对象,切实解决“农家乐”经营户的融资难问题。

    (四)实行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对经评选确定为区级“农家乐”重点且实际已投入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农家乐”新旧项目,如继续增资扩建的,区政府以新扩建的实际增资额为标准,按企业与政府1.5:1的比例给予该项目财政资金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该款项由区、镇两级财政负责,其中区占40%,镇占60%)

    (五)启动绿色审批通道。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农家乐”建设项目时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农家乐”发展重点镇、重点村,列入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旅游产品推荐名录,统一包装营销。

    四、加强服务和管理

    区农业、旅游、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市的扶持政策,做好项目包装,争取省市的扶持资金。卫生部门要加强“农家乐”经营单位硬件建设的指导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农家乐”经营单位的消防知识培训和硬件建设指导;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中心在加强“农家乐”经营单位礼仪接待和烹调技艺培训的同时,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组织好其他业务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农家乐”从业人员的技术等级鉴定,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技术等级证书;旅游管理部门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标准;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农家乐”经营单位符合环保要求和安全规范。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阵地,加大对“农家乐”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旅游部门要牵头组织好“农家乐”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吸引更多的游客参与“农家乐”休闲旅游活动。

    六、具体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区成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工作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业、旅游、财政、建设、环保、林业、卫生、水利、安监、规划、国土、工商、地税、供电,人民银行高明支行等职能部门以及各个镇政府(街道办)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局)。协调小组负责“农家乐”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农家乐”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为“农家乐”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农家乐”扶持资金管理、向上级申报“农家乐”项目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对“农家乐”景区(点)和特色村星级评定、“农家乐”主体审定等职责。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内“农家乐”景区(点)和特色村经营户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农家乐”发展重点的镇(街道)应建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

    (二)“农家乐”项目资格认定。经营户应在办理证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向区旅游局提出申请,由区农业局和区旅游局共同审定后授牌认定“农家乐”主体资格。

    (三)加强行业管理。区旅游局为“农家乐”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规划的编制、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行业管理等。其他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农家乐”发展到一定规模时,要建立“农家乐”协会或“农家乐”服务中心,承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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