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地籍调查的通告

(明府字〔201721)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151号)精神,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为将来申请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提供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全区农村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零星国有建设用地。

    二、调查内容、时限

    以宗地为单元,调查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调查工作于20174月全面展开,201712月结束。

    三、调查方法

    (一)权属调查:调查期间,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的调查作业人员到各村、乡进行现状地籍调查,核查每宗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和地类等情况。

    (二)地籍测量:调查期间,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的作业人员到村、乡房屋院落进行测量,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测量人员作业。

    四、其它事宜

(一)地籍调查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依据,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履行指界义务。

(二)本次调查只进行地籍现状调查,不接收登记申请。

(三)各用地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下列证明材料:

    1.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附图;

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须提供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附图;

3.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提交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4.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其他相关证明。

    (四)如相关农村宅基地界址存在争议的,按照规定由双方妥善协商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核定土地权属界线,双方签字确认;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划入土地权属争议范围,暂不确权定界,待纠纷解决后再另行确权定界。

    (五)本次调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调查,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请及时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举报,联系电话:0757-88826428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174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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