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的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明区畜禽养殖

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的通告

(明府字〔201530号)

 


为规范我区畜禽养殖业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的意见》(佛府办〔201316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424号)等规定,我区结合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我区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具体如下:

(一)西江新城禁养区范围。

1.秀丽河(西江新城段)以东所有区域。

2.秀丽河(西江新城段)西侧堤脚线起100米范围[包括上述河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

3.广明高速公路(西江新城段)两侧边沟外缘起30米范围。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荷城街道禁养区范围。

1.高明水厂一、二级水源保护区水域及陆域保护范围。

2.西江、怡乐路、祥福路、沧江河堤(三洲新桥至西江段)围闭区域。

3.高明沧江工业园区(荷城街道范围)人口集中地区及其外延200米范围。

4.三洲社区、西安圩、富湾圩等城镇规划区标界内的人口集中地区、工业园区及其外延200米范围。

5.西江(荷城段)西侧堤脚线起100米范围[包括上述河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沧江河(荷城段)、秀丽河(荷城段)、杨梅河(荷城段)、西安河、三洲大涌河岸线两侧堤脚线起100米范围[包括上述河、涌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6.广明高速公路(荷城段)、高明大道(荷城段)两侧边沟外缘起30米范围。

7.行政村、自然村人口集中地区及其外延200米范围内区域。

8.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三)杨和镇禁养区范围。

1.杨梅水厂一、二级水源保护区水域及陆域保护范围,西坑水库一、二级备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及陆域保护范围。

2.皂幕山旅游景区核心区。

3.人和社区、河东社区、河西社区等除自然村以外的城镇规划区标界内的人口集中地区及工业园区。

4.广明高速公路(杨和段)、江肇高速公路(杨和段)、高明大道(杨和段)、合和大道(杨和段)两侧边沟外缘起计30米范围。

5.沧江河(杨和段)、杨梅河主干流两侧堤脚线起100米范围[包括上述河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明城镇禁养区范围。

1.泰康山旅游游览区(佛农〔2014216号)、明阳塔森林公园(明林〔200310号)、鹿洞山森林公园(明林〔20008号)。

2.城镇规划区标界内的人口集中地区、工业园区及其外延200米范围。

3.广明高速公路(明城段)、江肇高速公路(明城段)、合和大道(明城段)、高明大道(明城段)两侧边沟外缘起计30米范围。

4.沧江河(明城段)、歌乐涌两侧堤脚线起100米范围[包括上述河、涌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五)更合镇禁养区范围。

1.更合镇合水水厂一、二级水源保护区水域及陆域保护范围。

2.更合镇金谷休闲度假区、广东高明合水桫椤县级自然保护区。

3.新圩社区、更楼社区、合水社区、香山片区等城镇规划区标界内的人口集中地区及工业园区。

4.沧江河(更合段)、更楼河、歌乐涌等主要河流两侧堤脚线起100米范围[包括上述河、涌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深水水库等大中型水库水面及其外延100范围。

5.广明高速公路(更合段)、合和大道(更合段)两侧边沟外缘起计30米范围。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高明辖区范围内除上述划定为禁养区的所有区域,均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高明区不设畜禽养殖适养区。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区政府于2013730日修订的《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明府办〔201395)同时废止。今后,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424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明府办〔201411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151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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