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20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1日




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我区农业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加快推进我区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作,全力推动我区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持续增收,创新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服务“三农”的模式。根据《佛山市全面推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16〕10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投入专项资金为担保,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承保(担保)为保障,各方共同控制和分担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特指与“政银保”专项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合作机构条件


第四条  建立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金融局、各镇(街道)农林渔业局、中国人民银行高明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高明监管组、合作银行、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任召集人,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在区农业农村局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银保”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政银保”业务的领导兼任。区“政银保”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开展“政银保”调研,审查“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方案和合作方案;

(二)根据本办法,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

(三)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各项政策和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全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

(四)负责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政银保”办公室指导各镇(街道)负责按本办法参与对贷款对象“三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联合现场核查,对贷款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合作银行需符合以下条件:在高明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含经授权开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营业网点数量分布合理;

合作银行的优先条件:有与保险机构开展类似信用贷款合作经验或配套支持“三农”贷款产品业务的优先;

合作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审批,对已经审批担保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第八条  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

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的优先条件:有开展农业保险者优先。

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业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资金构成。其中,省级财政资金60万元维持不变,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比例为3:10,区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贷款情况进行注资,由区农业农村局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按比例注资,保持区级专项资金账户余额在1000万元上下浮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0倍。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由区“政银保”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每年初根据合作银行上年度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业务量调配存放专项资金,并接受区审计局监督。


第四章  合作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的合作贷款对象分两类:

(一)个体农户,指在高明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佛山市户籍居民;

(二)市场主体,指在高明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登记注册的各类涉农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条件:

(一)符合高明区农业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二)依法在高明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依规在高明区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条款不适用种植、养殖农户)。

(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持续的正常经营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本条款不适用种植、养殖农户);

(四)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无未解决的重大法律纠纷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六)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

(七)属于食用农产品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户须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上注册录入信息;

(八)“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户通过贷款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九)申请贷款的水产养殖户必须有养殖日志记录及产品销售记录。食用农产品种植户必须有生产管理记录档案(应包括农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记录)和销售记录。

第十二条  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户在不突破最高贷款额度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增加贷款额度:

(一)“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户取得佛山市职业农民证书(电子证书或实物证书)或在该公司(合作社、基地等)具备组织开展职业农民培训的条件;

(二)“政银保”合作农业个人贷款户购买了人身意外险。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区“政银保”办公室递交合作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连同有关资料交由合作银行提出申请;

(二)合作银行收到申请资料后,开展调查、评估、审批工作,并将审批同意的资料送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

(三)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开展调查、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资料上报区“政银保”办公室;

(四)区“政银保”办公室收到审批资料后开展调查、审批,审批同意的出具贷款《担保承诺书》,并将贷款《担保承诺书》和申请资料送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办理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

(五)合作保险公司收到贷款《担保承诺书》和审批资料后进行核对,无误的出具保单(或担保函),并将保单(或担保函)送合作银行;

(六)合作银行收到贷款保单(或担保函)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放款手续;

(七)合作银行、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区“政银保”办公室、合作保险公司对申请资料的调查、审批手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遭遇不可抗力或是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手续延长,须提前报区“政银保”办公室备案。合作银行收到贷款保单(或担保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放款手续,并完成放款。

第十五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户在一个贷款周期内, 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不能超出以下额度:

(一)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服务性行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业的:

1.佛山市户籍种养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家庭农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3.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不含社员个人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4.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不含社员个人贷款)、区级水产良种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市级为300万元,省级及以上为400万元;

5.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公园、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

(二)为推进我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获得我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资格的涉农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400万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0万元。

第十六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利率和保费:

(一)贷款期限。“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普通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种植、养殖周期长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2年。如遇特殊情况还款有困难的,经区“政银保”办公室和合作机构联合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二)贷款利率。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的农业生产性行业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最高上浮10%;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流通、农业服务性行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业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最高上浮20%;

(三)贷款保费(担保费)。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政银保” 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融资担保业务,保险保费(或担保费)按贷款数额的2%收取,由区、镇(街道)财政按1:1比例分担(单一借款户年度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建立贷款利率动态调节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变动情况,由合作银行申请,区“政银保”办公室牵头组织定期研究调整利率标准,报联席会议批准实施,使利率水平在合理的区间运行。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保险(担保)公司三方合作,合作机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三方应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将贷款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确保整项工作平稳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贷款逾期赔付规则:

(一)贷款本金赔付。当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实际损失额的20%由合作银行承担,余下的80%由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承担。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限额为本合作年度(以自然年为准)累计实收保费的180%,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超过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限额时,超出部分金额的20%由合作银行承担,余下的80%由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承担。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仅以超赔资金累计余额承担有限赔付责任;

(二)贷款利息赔付。贷款利息损失的全额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九条  贷款逾期追偿规则:

贷款户出现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区“政银保”办公室、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区“政银保”办公室要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指导合作机构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对无力偿还贷款的贷款户,贷款本金逾期2个月后,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超过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赔付金额的应由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在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理赔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赔付。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赔付后,区“政银保”办公室要联合合作三方,依法向贷款户追讨,追回欠款后,三方按各自已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条  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当合作银行“政银保”业务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由合作银行向区“政银保”办公室发出贷款预警信号,由区“政银保”办公室牵头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对策。

第二十一条  “银保”(指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配合。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机构要严格贷款审批流程,按既定的时间完成审批,严格执行贷款发放额度计算标准并遵守“政银保”无抵押、无担保等要求,如有违规,区“政银保”办公室将作出通报批评,并责成合作银行机构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要严格风险防控, 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宣传、逾期贷款户追讨等工作。建立逾期贷款户信息登记制度并按照有关程序对逾期贷款户实行曝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避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

第二十四条  合作机构退出机制。合作机构要保证“政银保”贷款项目的质量,并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放款或提供担保。区“政银保”办公室根据需要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可取消合作机构资格。合作机构自愿退出的,须提前2个月向区“政银保”办公室申请,并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贷款对象若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行为的,区“政银保”办公室、合作机构经协商有权提前中止贷款项目并追讨相关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申报其他扶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担保和专项保费补贴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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