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20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部门、直属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水利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效益,实现工程建得好、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粤农饮办〔2011〕9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水利厅转发<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环函〔2019〕1111号)、《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采用自建水塔加装膜处理净水设备集中供水的农村饮水工程及采用自建水塔集中供水的农村饮水工程。

城镇水厂市政管网已覆盖并已接入村内供水管网的,按城市供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为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不包括灌溉用水),向各镇(街道)村(居)民小组居民区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的工程。


第二章  工程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区住建水利局为我区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统筹区级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等相关制度。

(三)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水质评价,保障水质安全。

(五)检查农村供水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六)制定区级农村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当水质发生异常时,要求管护主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五条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保护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推进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做好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管理工作。

(二)对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可根据水质保障工作的需求,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环办〔2010〕132号)提出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建议,并按相关程序报批,设立水源保护标志,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障水源安全,并视情况对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工作。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

(二)对农村饮用水水质定期进行检测和不定期抽检,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当水质检测结果超出标准限值时,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危害。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作为辖区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镇级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落实辖区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协调解决辖区用水调度、安全运行、水费征收、日常管护等工作。

第八条  镇级农村供水主管部门为辖区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指导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二)做好村(居)民小组涉及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三)督促供水单位至少配置一名水管员。

(四)对采取村自建水塔加装膜处理净水设备集中供水方式的,落实对净水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设备房的管理维护、水质监测、应急处理等工作,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向村民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的农村饮用水。

(五)对辖区供水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供水单位建立完善岗位制度、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组织培训从业人员,要求供水单位定期检测、维修、养护供水设施并建档登记。

(六)对辖区农村饮用水水质进行监管,指导和监督供水单位通过自检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并定期向区住建水利局和区卫生健康局报送检测结果。

(七)对辖区农村供水安全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供水单位落实每月定期自检,形成工作台账。

(八)制定镇级农村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供水单位严格落实预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预案和开展演练。

第九条  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饮水供水单位及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岗位制度、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依法接受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对水管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水管员每月至少一次定期检测、维修、养护供水设施并建档登记,包括水源地保护及巡查情况、水处理工艺运行、净水消毒原材料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设备房及输水管网设施维护改造、水质检测等工作。在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要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三)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水质检测工作,通过自检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定期向镇级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送检测结果,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四)严格落实供水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五)向用水户按期收缴水费,保证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并做好水费收缴及相关台账记录。


第三章  对供水单位及用水户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区域内确保安全、正常供水,并应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

(二)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三)向用水户公布服务电话。对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尽快通知用水户。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水户生活饮用水需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

(二)不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用水户新建、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的,须经供水单位同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村民生活饮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归属。

(一)政府投资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所有权归主要受益的镇政府(街道办)所有;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自建的饮水工程所有权归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农村饮水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工程管护主体。

(一)政府投资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净水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设备房,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运行管护。取水口及输水管、储水设施、村内配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由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

(二)村自筹自建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水口及输水管、储水设施、村内配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由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运行管护。

第十五条  所有工程自来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

第十六条  管护主体为镇政府(街道办)的工程由镇政府(街道办)依照相关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镇政府(街道办)承担。管护主体为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由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所有工程自来水入户设施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五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及农药,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  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导致供水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饮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的,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供水工程的储水设施、净水设备及设备房等划定卫生防护范围,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向镇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也可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进行水质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六章  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筹集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主要通过水费收缴、财政补贴及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水质检测、管理人员的报酬、水源地保护、管理人员培训、宣传费、电费等。确保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对辖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农村供水工程按农村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进行分类定价。以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单元,逐一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原则上按供水成本收取,供水成本一般应包括电费、运行费、管护费、管理人员的报酬、工程折旧费、维修养护基金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采用自建水塔加装膜处理净水设备集中供水的,其水价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净水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房维护管理产生的水价,由镇政府(街道办)与委托的第三方维护公司进行协商确定,用于净水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房的管养维护及水质检测等。具体内容及费用支付以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二部分为除上述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外所产生的水价,由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等方式确定并报镇级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备案。水费由供水单位向用水户收取并做好水费收缴台账登记。

第二十六条  采用自建水塔供水的,其水价由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等方式确定并报镇级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备案。水费由供水单位向用水户收取并做好水费收缴台账登记。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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