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20〕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80号)、《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佛府办〔2018〕43号)、《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19-2021年促进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工信〔2019〕4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含专业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融资租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章 扶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总部注册地在高明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下列扶持标准对满足有关条件的,分阶段给予落户资金扶持。
扶持资金标准:按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以实缴资本金计算)的1%给予其扶持资金,每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落户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分两个阶段支付扶持资金:当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与实缴资本金相等时,给予其一半落户扶持资金;当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为实缴资本金 1.5倍时,给予其剩余一半落户扶持资金。
第五条 给予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经费扶持。总部注册地在高明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
第六条 总部注册地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含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且年度累计购买金额500万元或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0.5%给予扶持。每家融资租赁企业每年度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购买设备的(购买设备不包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业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按照设备融资金额的1%进行扶持,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每年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区财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所涉及落户扶持资金、经营扶持及有关补贴等费用。
第九条 落户我区的融资租赁企业若同时可享受我区现行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其适用政策时采取扶持金额从高且不重复扶持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在每年4月前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详见附件)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核发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需在申请时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存续期在3年以上。存续期内,融资租赁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高明区行政区域内,否则须退还已领取的扶持资金或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扶持资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为区级扶持资金,融资租赁企业、辖区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符合市、区扶持政策的,可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制造业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
佛山市高明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资金
申报指南
一、申报类别、内容及材料要求
(一)落户扶持资金奖励。对总部注册地在高明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落户扶持。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佛山市高明区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监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等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信息、股东架构图、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银行资金到位相关材料(相应的银行流水账目);
4.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的相关材料(业务合同、银行流水凭证等);
5.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盖公章)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新设立企业除外);
6.承诺函(见附件4)。
(二)经营经费扶持资金奖励。对总部注册地在高明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含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进行经营经费扶持。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高明区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监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等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信息、股东架构图、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银行资金到位相关材料(相应的银行流水账目);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盖公章)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
(新设立企业除外);
5.承诺函(见附件4)。
(三)融资租赁企业购入设备扶持资金奖励。对总部注册地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含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进行扶持。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高明区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监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等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信息、股东架构图、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银行资金到位相关材料(相应的银行流水账目)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盖公章)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新设立企业除外);
5.设备融资租赁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
6.设备购买合同、融资租赁业务合同、资产验收材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流水以及其他交易资料。
(四)企业融资租赁扶持资金奖励。对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包括直接融资、售后回租)购买设备给予扶持。
符合条件的我区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直接租赁
(1)高明区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上一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盖公章);
(5)融资租赁业务合同、设备购买合同、资产验收材料、直接租赁项目银行流水明细、支付设备凭证、设备购置发票、设备租赁发票、还款计划表(复印件,盖公章),融资租赁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监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等文件复印件(盖融资租赁公司公章);
(6)承诺函(附件4,盖公章)。
2.售后回租
(1)高明区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上一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盖公章);
(5)售后回租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回租设备购置发票、售后回租赁项目银行流水明细、收付款凭证、租赁利息增值税发票、还款计划表(复印件,盖公章),融资租赁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监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等文件复印件(盖融资租赁公司公章);
(6)承诺函(附件4,盖公章)。
二、申报方式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在每年4月前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并按照本申报指南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核发扶持资金。申请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的单位需于每年4月前30日前按要求将完整签字盖章材料一式2份(若涉及申报多项扶持资金,重复的申报材料只需提供2份原件)提交至各镇(街道)、西江产业新城加具意见后,提交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审核。
三、其他事项
本申报指南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负责解释。申报过程中若遇问题,可咨询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联系人:谭震良,联系电话:0757-88261200,邮箱:gmjrb@126.com。
附件1
佛山市高明区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申请表
(融资租赁企业填写)
(单位盖章)
附件2
佛山市高明区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申请表
(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填写)
(单位盖章)
附件3
设备融资租赁项目汇总表
申报单位(盖章):
附件4
承诺函
高明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
现我单位申报领取佛山市高明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资金,就我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和扶持资金使用及退还机制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行为;本单位将合法和合理使用扶持资金,依约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促进企业发展。
二、本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是真实、有效、完整的,没有隐瞒与审批事项相关的信息;申报材料全面、准确反映了我单位申报扶持办法的相关需求;申报材料复印件未作任何修改,并已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若本单位提供虚假、不实的信息或材料,或不履行本承诺函项下承诺,或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与承诺不符的,本单位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且主动撤回申请,退还已领取的扶持奖励或补贴。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