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
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9〕4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
佛山市高明区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行动方案〉的通知》(佛促个转企办〔2018〕1号)《佛山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佛市监办发〔2019〕11号)等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提升我区经济发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第三条 扶持范围
已列入全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培育名录库内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四条 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6000元(其中市级财政扶持1200元,区级财政扶持4800元)。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成功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升级为企业的投资者包含至少1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拟设升级企业住所均在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申报材料
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应向属地镇(街道)市场监管分局提供下列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佛山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三)基本存款账号编号(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以自愿申报为原则,在2019年1-8月转型成功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需于2020年3月1日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属地镇(街道)市场监管分局;
在2019年9-12月和2020年1-8月转型成功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需于2021年3月1日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属地镇(街道)市场监管分局;
在2020年9-12月转型成功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需于2022年3月1日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属地镇(街道)市场监管分局。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扶持资格。
(二)各镇(街道)市场监管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要求进行初审,填写附件2,并于当年3月30日前将附件1和附件2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各镇(街道)市场监管分局申报资料并进行复核,同时将复核结果和申报材料于当年4月20日前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情况申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
(四)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市级资金后,将区级应负担的扶持资金及市级资金一并拨付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审批程序,将市、区两级扶持资金统一发放给企业。
第八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
(一)扶持资金必须严格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开支。
(二)扶持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三)年终未使用的扶持资金预算指标,原则上统一由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对于跨年度项目,在下年度存续期间视资金实际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办理。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扶持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总结。
(二)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按当年扶持上年的跨年扶持的原则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
2.佛山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1
佛山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
申请企业(盖章): 填表日期: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佛山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区: 填报日期:
镇(街道)市场监管分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