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办〔2019〕3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高明区公路货物运输新增运力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佛山市高明区公路货物运输新增运力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公路货运业发展,支持本地货运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804号)及《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2018年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府办〔2018〕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公路货物运输新增运力专项奖励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在我区辖区内注册登记设立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公路货物运输法人企业(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自货自运”类的企业除外)。
第四条 奖励范围:在2019—2020年期间,对我区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的新增车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落户我区的规模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牵引车和二手货车不纳入奖励和统计范围。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对公路货物运输企业新增车辆每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500元。
2.对新落户我区的规模公路货物运输企业,且车辆达到20辆(含)以上,30辆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00元;车辆达到30辆(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000元。
3.单个企业累计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奖励要求:
1.申请年度内,对发生同责以上重大或较大交通安全事故,或其所属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次数超过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一律不予奖励。
2.获得奖励的运输企业必须承诺3年内新增车辆不办理营运退出和过户手续,否则必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3.申请企业必须保证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并依法经营和纳税。
2.公路货物运输企业新增车辆在申请年度内达到5辆(含)以上。新落户我区的规模公路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必须在申请年度内达到20辆(含)以上。
第八条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验),并加盖企业公章。
1.佛山市高明区公路货物运输新增运力一次性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新增车辆的明细表(详见附件2),以及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复印件。
4.企业申请年度的年度纳税证明。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1.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完整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到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城管局镇(街道)分局。
2.各镇(街道)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对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交通运输局。
3.区交通运输局对报送材料复审并核算奖励金额,负责审核企业资质和新增车辆数量情况,并制订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征求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4.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
第十条 申报受理时间:按照“每年度一申请”“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原则,于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受理企业申请。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按规定公示奖励名单、公开奖励资金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做好企业申报资料存档,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区交通运输局不定期对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在我区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的期间,符合本办法条件申报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公路货物运输新增运力奖励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7〕1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佛山市高明区公路货物运输新增运力一次性奖励资金申请表
2.申请企业新增车辆明细表
附件1
佛山市高明区公路货物运输新增运力一次性奖励资金
申请表
( 年度)
申请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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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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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或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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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
|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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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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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许可证初次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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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
| 申请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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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总数(辆) |
| 新增车辆数(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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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贴情况 | □新入户我区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00元[车辆达到20辆(含)以上,30辆以下的]。 | |||
□新入户我区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000元[车辆达到30辆(含)以上]。 | ||||
□公路货物运输企业新增车辆每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500元。 | ||||
企业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总额:¥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人民币 | ||||
本企业在本年度没有发生同责及以上重大和较大以上交通安全事故,承诺获得补贴的新增货运车辆3年内不退出营运和过户,否则全额退还补贴;保证申报表所填写内容及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以下资料由政府部门审查填写 | ||||
区交通运输城管局镇(街道)分局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核定一次性奖励资金总额:¥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可复印使用,一式四份。
附件2
申请企业新增车辆明细表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年度:
序号 | 车牌号码 | 车架号码 | 车辆类别 | 行驶证登记日期 | 道路运输证号 | 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 | 核定载质量 (KG) | 准牵引总质量 (KG) | 购车发票金额(不含税)元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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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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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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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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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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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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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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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牵引车和二手货车不纳入奖励和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