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9〕20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8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集体资产收益,保护农村集体及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佛府办〔2017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社区)自治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行“实体交易+信息管理”两位一体、同步实施的常态机制。

建立区、镇政府(街道办)、村(居)联网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各镇政府(街道办)设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落实人员配备。交易中心可以独立选址、单独设置,也可以与各镇政府(街道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署办公。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的行为。本办法所涉及的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承包到户、非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模超过10亩以上的(以上含本数,下同),农户可委托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户委托公开交易流程图》(附件2)。

(二)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中,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留用地的,其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流转交易事项,必须按照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农村集体除土地之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房屋、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交易完成后,涉及不动产登记或权属变更登记的,按相关规定凭有关证明文件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

(一)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二)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农村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协助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指导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定期清理、建立台账,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将所有的集体资产台账、合同台账等相关信息规范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及时、完整、精准对接阳光村务“三联”监督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动态变化和合同履行情况。

(二)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规范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监管资产交易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三)指导、监督农村集体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

(四)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农村集体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举报。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条  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的服务机构,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服务,业务上接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供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相关服务。

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及设施设备。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核资产交易事项是否经审核通过、交易方案是否经民主表决通过等。

(四)依照本办法组织资产交易活动。

(五)建立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档案。

(六)协助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七)协助组织农村承包合同签订和合同备案。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履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及风险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机构作为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农村集体提出的资产交易事项申请。

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规定,可以是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民政、生态环境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也可以是经区、镇政府(街道办)指定的有关机构。

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主要对交易事项是否符合公开竞投交易例外情形、分级交易标准、当地产业准入政策、用地政策、规划要求、环保要求等条件和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核,不对资产权属完整性等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升级完善系统,开展相关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根据自身实际,保障本级交易中心有固定的场所和设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套农村集体用于资产交易管理的软硬件,保障农村集体正常组织开展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活动。

区镇两级用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维护与升级、设备采购、日常运作和人员培训等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将所有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全面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台账。各镇政府(街道办)交易中心要强化审核,做到录入信息及时、规范、完整,确保高明区阳光村务“三联”监督平台公布的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及时、全面、具体、准确。交易中心应当建立集体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年度定期检查集体资产台账,及时更新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的数据。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资产交易管理系统中的所有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按合同到期期限或完成交易事项申请审核的先后顺序排期,开展相关交易服务工作,指导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合理交易底价规则。实际交易底价的制定须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

区镇两级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探索分类、分区域制定土地、物业等集体资产的租赁指导价格,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物业等集体资产租赁的参考价格。

第十七条  区镇两级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拓展交易中心的服务内容,升级服务功能;探索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质)押融资等配套有偿服务。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要求全部公开交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实行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分级交易管理,分为:一是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二是在村(居)依法依规公开交易。以下农村集体资产必须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农村集体物业(含厂房、商铺、仓库、办公楼、出租屋、市场等)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交易。

(二)2亩以上连片的农村集体企业、商业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转租的交易。

(三)第一年年标的金额2万元以上的集体物业(含厂房、商铺、仓库、办公楼、出租屋、市场等)使用权出租、转租的交易。

(四)单宗合同10亩以上的耕地(含水田、旱地、果园等)发包。

(五)单宗合同10亩以上的鱼塘发包。

(六)单宗合同30亩以上的山地发包。

(七)单宗合同10亩以上的山林砍伐及合同标的2万元以上的出售。

通过各镇政府(街道办)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根据实际需要,交易地点可设在标的物现场。

村(居)依法依规公开交易必须到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进行立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村(居)依法依规公开交易。

经各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拆解分割、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上平台交易。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公开竞投包括面向社会公开竞投、面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开竞投。农村集体在制订资产交易方案时应当明确竞投人范围,并经本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方案没有明确的,视为面向社会公开竞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资、合作的项目。

(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人为故意抬高招标门槛的除外)。

(四)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的其他项目。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或户代表民主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等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适用范围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制定。

本办法所称公开协商交易,是指农村集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步骤与拟交易对象通过一对一的协商就交易项目达成交易目的的一种公开交易方式。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交易,其交易信息必须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布并全面录入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资产交易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1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方式确定竞得人。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四)若全体竞投人均不到场或到场均不应价的,可采用摇珠或抽签方式在全体竞投人中确定竞得人,本次交易以底价(起竞价)成交。

(五)若无人报名或无符合竞价资格的竞价意向人,另行组织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采取公开竞投、公开协商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一般程序为:

(一)交易事项申请。农村集体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提出交易事项申请。

(二)方案表决。经申请审核通过,农村集体按规定召集成员对资产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

(三)交易申请。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农村集体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四)交易信息发布。进行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农村集体在本村(居)的公开栏发布交易信息。各镇政府(街道办)交易中心要在相关网站(包括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网站、高明区阳光村务“三联”监督平台,下同)、标的物现场发布交易信息。

(五)按规定组织交易。

(六)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在相关网站、村(居)公开栏和标的物现场公示交易结果

(七)合同签订。交易双方签订合同。

(八)资料归档及录入。交易中心按要求将交易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并登记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相关交易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录入。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对受理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风险警示、不同资产类型和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事项流程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对包括交易事项申报等各环节需提交的资料、操作要求等进行明确。对小宗零碎交易事项,在划定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进行流程简化和优化。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对拟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事项,按规定事前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提出申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按要求对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单位。对审核不予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必须征求同级党组织和党员意见,并经村(居)党组织班子会议审议同意,再提交民主表决。产权属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产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违约责任。

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提交:交易事项申请审核通过结果、交易方案及民主表决通过结果、交易设定条件、交易标的产权权属证明、交易标的的情况介绍、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涉及抵(质)押的,应当提供抵(质)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农村集体资产(房屋部分)在发生交易转移时,还应提交经成员大会(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授权经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交易中心按要求对农村集体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不予受理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受理进入各镇政府(街道办)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信息,交易中心应当在各镇政府(街道办)、区、市有关网站上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也要在本村(居)公开栏上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的公示期从发布之日起到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须在交易日的3天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交易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完成对竞投意向人相关资料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在各镇政府(街道办)、区、市有关网站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农村集体在本村(居)的公开栏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中心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由交易中心受理,经调查核实认为投诉不成立的,投诉处理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中心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

因竞得人原因未按时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约定或相关交易规则予以处理,并可启动新一轮交易程序。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由交易中心组织签订和把关,合同采用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统一样本。该农村集体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司法所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把关,协助办理合同见证。需要鉴证或公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后,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原则上1个交易项目要建立1份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交易事项申报表、交易方案表决书、标的物相关资料、交易申请表、交易信息公告、参加人员签到表、竞投承诺书、符合竞投资格人员公布表、成交确认书、监督见证书、交易信息结果公布表、流转交易合同等。交易中心按要求将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和村(居)自行交易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因特殊原因延迟录入的,不得超过该次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

交易档案的归档格式、具体要求等,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档案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农村集体不变更交易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只变更底价的,必须按照经重新表决同意的交易方案约定方式变更底价,并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农村集体变更其他交易条件的,必须重新表决交易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向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采取公开竞投和公开协商之外的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的集体资产交易参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通过各镇政府(街道办)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时,村(居)委会(理事会、董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监督。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各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在村(居)依法依规公开交易时,驻村(居)干部、村(居)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派员到交易现场进行指导、监督或见证,并通过现场摄影、录像等措施,做好证据记录。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各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同意,交易中心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自延期交易、中止交易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或合法理由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九条  竞投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规则及所涉事项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统一规定。

1份保证金只能参加1项交易的竞投。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不计利息)。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四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区纪检监察机关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区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区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提出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不按规定将资产信息、合同台账等信息录入交易系统的。

(八)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九)存在串通竞投、故意泄漏竞投秘密行为的。

(十)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处理的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明农平台〔20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流程图

2.农户委托公开交易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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