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9〕13)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

 

 

 

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基〔2000〕1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64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区级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依法举债的建设资金、利用社会资金等政府有权使用或者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或按一定比例负担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评审适用本办法。区财政对建设项目给予定额补助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的,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审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具体按各镇(街道)的评审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分工。区财政局是我区主管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涉及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须经区财政局评审,并由区财政局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按照《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明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流程的通知》(明府办〔2017〕179号)规定执行。

其中,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可先行实施,待抢险救灾结束后,再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经区发改部门立项及招标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有关规定报相关审查机构审查。

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按有关规定要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聘请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阶段进行监理。

第八条  拟实施招标的建设项目在区政府批准实施且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应向区财政局报送审核最高限价和工程款支付方式。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应严格按《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佛府办〔2018〕36号)有关规定执行。送审概算规模超出政府已批复估算规模或送审预算超出政府已批复概算控制明细的,区财政局不予受理,应由建设单位修改设计、调整工程概算或预算。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的,应先报区政府批准调整工程估算或概算。

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工程概算明细的,在不突破工程概算控制规模的前提下由区财政局审批,突破工程概算控制规模的应在调整前报请区政府批准同意。

第九条  编制区级工程预结算的额度及双审制度规定:

(一)建安费5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零星修缮项目,不纳入本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实施。

(二)建安费超过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结算,不再送区财政局审定。按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价作为施工合同价,工程完工后如工程没有发生增减变化可由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以合同价作为结算价;如工程发生增减变化,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结算。

(三)建安费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后送区财政局审定;工程完工验收后结算送区财政局审定。

(四)送审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算、工程结算,以及送审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由区财政局实施工程双审制度。

(五)预算审核。区财政局根据轮号制度选择两家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其中一家为主审,另一家为辅审。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初审完毕后,先由两家中介机构会商、确认。当两家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结果偏差率(i)<5‰时〔i=(辅审中介机构审核结果-主审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的绝对值再除以主审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的所得值)〕,再由主审中介机构依据自身审核结果与建设单位协商、确认。

主审中介机构在与建设单位会商、确认工程预算时,若需调整工程预算价的应同步将调整依据和理由告知辅审中介机构,辅审中介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同主审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工程预算调整工作。

在工程预算结果获得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确认,且两家中介机构调整后的审核确认结果偏差率(i)依然<5‰时,主审中介机构出具工程预算审核结果,一式五份;辅审中介机构同步出具工程预算审核结果,一式两份。

(六)结算审核。区财政局根据轮号制度选择两家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其中一家为主审,另一家为辅审。主审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初审完毕后,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会商、确认。形成结算初步结果后,由区财政局将初步审核结果及送审资料一并交由辅审中介机构审核。辅审中介机构对该初审结果进行复核,若审核后无异议则由主审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定书,一式五份;辅审中介机构同步出具工程结算辅审结算审定书,一式两份。若辅审机构审核后提出异议,则由区财政局先组织主审及辅审中介机构会商,形成统一意见后如确需调整的,则由主审机构将调整理由、依据和结果通知建设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结果再次会商确认。主审中介机构、辅审中介机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审核均无异议后,由主审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定书,一式五份;辅审中介机构同步出具工程结算审定书,一式两份。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咨询、主要设备采购等子项,应由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招标项目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连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佛山市高明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平台建设方案》(明纪发〔2014〕13号)有关规定,聘请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时应认真公正,避免出现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不规范,存在缺项、漏项等问题。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应按照《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明府办〔2017〕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变更合同价款应按下列方法进行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

(二)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现行相关计价依据计算后乘以中标下浮率确定变更价格;

(四)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而且没有现行相关定额参照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咨询类似工程市场参考价格,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签证项目的,办理签证手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签证资料应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严禁事后补办,签证资料应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二)签证资料应明确实施的具体部位、发生时间、原因、完成的工程量(或工日)、使用材料数量、规格等具体内容;

(三)签证人员应是合同规定的承发包双方的现场代表、现场监理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证人员应阐明自己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项签证金额或单项工程签证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应经建设单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报审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在其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送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单位对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并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工程结算。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估(概)算、工程预算(市场参考价)、工程结(决)算的评审,由区财政局委托有投资评审资质和资格的工程造价审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费用列入工程建设费用。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评审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配合开展评审工作。审核过程中,根据投资评审要求对送审资料进行补正、解释,对评审中涉及需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资料均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送区财政局审核的送审资料中,施工图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概、预、结算编制应由具备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凡送审的资料均应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同意。

第十七条  由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按施工图编制的预算和签订的有关合同等资料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介审核,并将最高限价意见书面批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该意见办理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由其他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审批流程报区政府审批。待区政府批复同意实施后,将政府的批复及有关资料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收齐资料后,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介审核,并按规定流程出具最高限价意见书。

工程预算经审核后,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施工且停工超过一年而引起投资规模变动的,应重新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投资估(概)算评审,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送审函(附送审资料清单汇总表和送审金额汇总表);

(二)工程资金来源情况申请说明;

(三)工程送审资料承诺函;

(四)估(概)算编制报告及其电子版;

(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初步设计图;

(六)工程勘察地质资料;

(七)主要材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质量要求;

(八)前期费用相关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报送工程预算或市场参考价审核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送审函(附送审资料清单汇总表和送审金额汇总表);

(二)工程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四)工程送审资料承诺函;

(五)预算编制报告及其电子版(软件版);

(六)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施工图及其电子版(DWG格式);

(七)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发出的限额设计委托书;

(八)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或审查记录;

(九)工程勘察地质资料;

(十)主要材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质量要求;

(十一)前期费用相关资料;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后,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和确认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建设单位应按审定的工程结算结论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等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审核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送审函(附送审资料清单汇总表和送审金额汇总表);

(二)工程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四)工程送审资料承诺函;

(五)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复印件;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其电子版(软件版);

(七)工程竣工图及其电子版(DWG格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建设有关合同及附加协议(包括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合同);

(九)中标通知书(包括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

(十)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时的施工图纸);

(十一)施工日志;

(十二)桩基础施工记录表;

(十三)工程量计算书及钢筋计量表;

(十四)符合要求的工程签证资料原件(其中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设计变更资料;

(十五)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或审查记录;

(十六)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十七)开工报告;

(十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九)隐蔽工程有效资料;

(二十)购买主要材料、设备的发票或凭证、合同;

(二十一)工料分析表;

(二十二)地质勘探资料;

(二十三)前期费用汇总表及对应合同、发票或凭证;

(二十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结算通过审核并达到相关文件要求后,将完整的工程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委托中介审核确认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财务决算结论书》,建设单位应按审定的工程财务决算结论书办理转固定资产等财务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财务决算审核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决算审核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说明书(决算说明);

(三)由有资质中介编制的财务决算书;

(四)政府批准建设的有关资料、同意增加工程审批资料;

(五)工程承发包合同、有关补充合同或协议;

(六)招标过程资料(包括补充资料、交底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等);

(七)竣工图纸;

(八)项目相关财务资料;

(九)新增项目定价资料(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或相关的审核资料)、主要设备材料购销合同或产品报价单;

(十)通过审核的工程结算书;

(十一)建设工程其他费用财务资料;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相关索赔资料;

(十三)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在评审过程中,必要时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下列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一)各分部分项工程;

(二)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三)应丈量的工程项目;

(四)实际施工用料偏离预算的工程项目;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

(六)预留的尾工工程;

(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被评审单位送审齐全的资料,自送达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完成评审工作,其中审核时限分第一阶段完成时限和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两种情况。第一阶段完成时限是指从委托的中标人在建设单位提供了齐全的送审资料后接受采购人委托之日开始计算,至向采购人提交完整的评审初稿的时间;第二阶段完成时限是指从采购人组织项目建设等相关单位对数完成之日开始计算,至中介向采购人提交正式完整的评审定案稿的时间。

(一)工程概算审核

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7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3个工作日;

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5个工作日;

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13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6个工作日;

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16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6个工作日;

投资金额3亿元以上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22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工程预算审核

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7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3个工作日;

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5个工作日;

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13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6个工作日;

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16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6个工作日;

投资金额3亿元以上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22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工程结算审核

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12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3个工作日;

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15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5个工作日;

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20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6个工作日;

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25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7个工作日;

投资金额3亿元以上的:第一阶段完成时限为28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时限为8个工作日。

(四)工程决算等其他项目的审核,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具体的审核内容确定。

(五)以上为完成时限的一般标准,具体每项工程的完成时间,以上述委托协议书规定的完成时限为准。除特殊情况、某些特种工程或某些特大工程,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四章  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执行财务管理。

各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完成建设项目报送审批后,如建设单位需要依法举债或项目资金需要通过PPP等投资方式解决的,项目的主管单位合理控制资金成本;如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由项目的主管单位提出计划,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中申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已有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再由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进行审核并办理拨款手续。如建设单位有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资金支付申请书加具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的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

(二)承建单位填制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证书;

(三)零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有关协议等其他资料;

(四)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拨付需提供区财政局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五)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工程量)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服务承接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项成本开支。

第二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核算工作。

第三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后,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应经区财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并经区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作为资产的验收和移交依据或按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要加强资产的管理,通过建设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在办理移交手续时,接收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清点,并按确定的价值及时登记入账。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

(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包括:

1.封面;

2.建设项目概况表;

3.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应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应说明建设依据、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建设的主要过程);

2.投资来源和使用情况,计划和实际情况(应详细说明报废、损失情况);

3.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4.结余资金的形成原因及上交分配情况;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6.投资效果分析说明(如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总成本及节约或超支情况);

7.对项目验收交工后遗留的收尾工程(应详细说明所需要的资金数额、来源和落实情况);

8.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已竣工结算的建设项目应于竣工结算后编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区财政局审批。

(二)对于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完工需提前交付使用的,可先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该项目的竣工总决算,但所有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能代替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总决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制,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行政追究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送审义务,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的评审。

按要求应报送区财政部门实施评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投资评审结论的,区财政部门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建设单位不能按时送审的,应向区财政部门提交延期送审报告,明确整改时限,延期后仍然不能送审的,责令限期报送,并由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佛山市高明区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明府办〔2008〕97号)同时废止。

我区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中央、省、市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中央、省、市有其他规定的,遵照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相关审批环节的项目,其后续环节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应加强本级政府基础建设性的资金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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