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714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部门、直属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7日           

 

 

                                          

 

 

 

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质量强区工作,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明区政府质量奖包括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其中“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主要授予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高明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选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择优的原则,不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高明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届“质量奖”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提名奖”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3家。若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高明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高明区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区评委会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区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管理专家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名单由秘书处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区评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为2年,可连任。

    第八条  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的开展,决定和处理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发布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章、制度和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提出授予“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第九条  区评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涉及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选拔评审人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专家组。

    (三)负责受理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及其社会责任等。

    (五)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区评委会报告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建议名单。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区评委会秘书处建立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及行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和行业内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发动、培育、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3年以上,符合产业、节能、环保、质量等政策,依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

    (二)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近三年未发生亏损,销售额、利税总额、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等相关指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三)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进机构,已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自评报告,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在近3年国家、省、市或区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无出现产品严重质量问题,最近3年无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出口产品近三年没有因质量问题被国外有效通报或索赔。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最新版本执行。评审细则由区评委会秘书处另行制订并报区评委会批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

    (一)印发通知。区评委会秘书处向社会发布本年度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及相关内容。

    (二)组织申报。各镇(街道)、行业协会等动员各个企业申报,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审查把关,提出推荐意见。

    (三)推荐上报。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至区评委会秘书处,区评委会秘书处安排专人进行材料归档和分类。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

    区评委会秘书处安排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提请评审专家组评审;审查未通过的,向申报企业做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第十七条  实施评审。

    区评委会秘书处负责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组织和结果核准,评审过程交评审专家组具体实施。

    (一)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拟定不超过5家的现场评审企业名单,提交区评委会秘书处进行核准。

    (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细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三)综合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质量奖”和“提名奖”建议名单,提交区评委会秘书处核准。

    第十八条  获奖通报。

    (一)区评委会审议。区评委会秘书处提请区评委会审议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报告、建议名单,形成建议获奖名单。

    (二)社会公示。经区评委会审议通过的建议获奖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区评委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与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区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三)区政府审定。区评委会拟定获奖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

    (四)结果公布。区政府发布“质量奖”和“提名奖”授奖通报,召开颁奖大会。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荣获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区政府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二十条  高明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评审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自获奖年度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安排奖励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鼓励获得“提名奖”的企业继续申报高明区政府质量奖;如再次获得“提名奖”,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安排奖励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企业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区评委会秘书处要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其“质量奖”和“提名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的企业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评委会秘书处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国家、省、市、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者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情况属实、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区级以上人民法院或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高明区内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高明区政府质量奖标志,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高明区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自奖项撤销之日起30日后不得继续使用高明区政府质量奖标志,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区评委会秘书处会同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机构或个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高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质量奖”和“提名奖”奖牌、证书由高明区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高明区政府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二十九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