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明府办〔2017〕8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现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佛府2016〕1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两免一补”政策。对于“两免资金”,即免费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含免杂费、书本费和作业费资金):在区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免费对象,除中央和省财政承担资金以外,其余资金全部由区负担。在各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免费对象,除中央和省财政承担资金以外,其余资金由镇(街道)负担。为确保学校的正常运作,每学期开学前2周,区财政按照上学期核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人数,将免费资金省、区负担部分足额拨付到区直学校和各镇(街道)相关部门。

    二、建立和提高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属地负担。

    三、完善免费教科书政策。在继续实施对我区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基础上,从2017年起,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属地负担。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附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佛府201610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

(二)坚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在继续实行现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完善城乡免费教科书政策,增强政策的延续性、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三)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二、具体政策

(一)完善“两免一补”政策。继续实施对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省(含中央补助,下同)、市、区三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不低于市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二)继续实施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2013—2015年我市已连续3年大幅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目前暂按2015年标准继续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即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10倍拨付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8倍拨付经费;对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5倍且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拨付经费;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按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拨付经费。

(三)建立和提高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2017年起,在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我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公办学校,按照寄宿生人数增加安排公用经费补助,其中2017年每生每年250元、2018年每生每年300元。

(四)完善免费教科书政策。在继续实施对我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基础上,从2017年起,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220元、初中每生每年326元、学生字典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4元。

(五)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按照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六)落实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我市已从2007年起建立了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各区要继续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根据上一学年度统计的城乡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不低于8元的标准核定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确保按生均标准折算不低于小学每生每年8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元。

(七)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落实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全市各级政府支出和管理责任。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以区级政府办学为主、镇(街道)大力支持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采取属地管理原则,除中央和省财政承担资金以外,其余资金由我市学生学籍所在地地方财政负担。市级财政要切实履行按时足额下达中央和省补助资金职责,各区、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支出责任,按时足额安排资金并拨付到位。按照“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要求,科学把握人口流动规律,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生流动预测机制,依法依规将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纳入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促进教育公平。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进一步完善本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各区要统筹落实好、使用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全市各级财政要加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努力消除中心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着力解决城乡薄弱学校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中小学校要强化资金效益意识,把资金更多用在教育教学活动、教学设施设备添置、校舍维修维护、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和维护校园安全等方面。

(三)夯实城乡义务教育基础数据管理。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补助资金安排,以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严格把好基础数据审核关,确保学校、学生、教师数量和校舍面积等基础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完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对学生的入学、流动等监控,及时掌握学生人数的变动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深化学校预算改革,打造阳光财务。全面落实《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关于以学校为单位编制预算的规定,将学校全部收支列入预算,不得在预算外保留收支项目,不留硬缺口。编制预算的基础信息要真实准确,支出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预算收支要细化到部门、到学校、到个人、到项目。严格执行预算,全市各级教育部门、各学校要及时做好学生人数、校舍建筑面积数等统计上报工作,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教育部门统计的数据将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足额拨付到位,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全市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落实上级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探索建立适合教育特点的财政支出进度与转移支付挂钩等奖惩办法。全市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除涉密的财务信息之外,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公开中小学校预决算、“两免一补”补助资金等财务收支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在阳光下进行。要推进学校民主理财,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强化绩效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区要树立“花钱要有效、低效要问责、违规必追责”的管理理念,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分配、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有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充分发挥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督政、督学的职能,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督导考核重点内容。把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列入重点审计的内容,建立健全审计监督问责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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