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公益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从教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9〕15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公益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

  “从教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公益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从教津贴”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佛山市高明区公益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

  “从教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佛府〔2017〕7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不改变我区幼儿园办学体制的基础上,由区、镇(街道)设立“从教津贴”专项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在职在岗教职工发放“从教津贴”,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稳定我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提高幼儿教师素质,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优质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发放“从教津贴”对象为:在高明区内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部(以下统称“幼儿园”)任职的教职工,包括园长、副园长、教师、行政人员、保健医生、财务人员和保育员。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教职工必须持相应资格证,与所在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在同一所幼儿园连续工作相应年限或在区内幼儿园累计工作相应年限,且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申请相应档次的“从教津贴”。

  第五条 幼儿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其在园在职教职工可申请“从教津贴”:

  (一)经认定为公益普惠性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上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年审合格;

  (三)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违纪现象;

  (四)依法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五)依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并逐年有提升。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职工“从教津贴”按人员资格、工作年限划分两个档次标准:

  (一)园长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在我区同一所幼儿园任园长持续2年以上5年以下,津贴标准为1000元/月;在我区同一所幼儿园任园长持续5年及以上或在区内幼儿园任园长累计满7年,津贴标准为1500元/月。

  (二)副园长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在我区同一所幼儿园任副园长持续2年以上5年以下,津贴标准为800元/月;在我区同一所幼儿园任副园长持续5年及以上或在区内幼儿园任副园长累计满7年,津贴标准为1200元/月。

  (三)专任教师(含行政人员)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或获得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证,在我区同一所幼儿园工作持续2年以上5年以下,津贴标准为700元/月;在我区同一所幼儿园持续工作5年及以上或在区内幼儿园累计工作满7年,津贴标准为1000元/月。

  (四)保健医生、财务人员:

  1.保健医生持有相关专业学历,经市或区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在我区同一所幼儿园工作持续2年以上5年以下,津贴标准为700元/月;在我区同一所幼儿园持续工作5年及以上或在区内幼儿园累计工作满7年,津贴标准为1000元/月。

  2.财务人员持有适用的会计专业毕业证书,在我区同一所幼儿园工作持续2年以上5年以下,津贴标准为700元/月;在我区同一所幼儿园持续工作5年及以上或在区内幼儿园累计工作满7年,津贴标准为1000元/月。

  (五)保育员:持有保育员上岗证,并在我区同一所幼儿园工作持续2年以上5年以下,津贴标准为600元/月;在我区同一所幼儿园持续工作5年及以上或在区内幼儿园累计工作满7年,津贴标准为800元/月。

  杨和镇、明城镇和更合镇辖区内的幼儿园教职工“从教津贴”按照上述标准上浮10%核发。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获得对应资格、年限档次的“从教津贴”基础上,学历水平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津贴标准每月增加50元;职称级别达到幼教二级的,津贴标准每月增加50元,达到幼教一级及以上的每月增加100元。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七条 发放津贴对象的统计与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每年7月1日至20日和12月1日至20日为统计上报时间,以幼儿园为单位统一办理,各幼儿园完成本园上下半年发放津贴对象的统计工作后,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镇(街道)教育局,由镇(街道)教育局审核后送镇(街道)财政局加盖公章报区教育局复核、审批。区教育局汇总后向区财政申请拨款。

  第八条 区教育局每半年向区财政局办理一次相关款项的请拨工作,区财政局收到区教育局的拨款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区级所需承担资金拨付到镇(街道)财政专户,再由镇(街道)教育局向镇(街道)申请拨款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享受津贴的教职工个人账户内。

  第九条 享受津贴对象在年中有工作单位流动的,流出幼儿园要及时报告所在镇(街道)教育局。属镇(街道)内幼儿园间流动的,由镇(街道)教育局报区教育局备案。属区内幼儿园间流动的,流出地教育局必须及时报区教育局,并做好人员审核删除;流入幼儿园须及时上报所属镇(街道)教育局,由镇(街道)教育局统计、审核,到每半年的统计、审核时间再统一更新。属于流动到高明区外或辞职的,所属镇(街道)教育局要及时报区教育局,并做好相关类别人员审核删除。

  第十条 幼儿园教职工“从教津贴”所需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免费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比例执行,即:荷城街道、杨和镇、明城镇按照区占20%、镇(街道)占80%比例分担;更合镇按照区占30%、镇占70%比例分担。“从教津贴”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教育局申请,将区级所需承担经费划拨至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根据各镇(街道)教育局申请,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划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负责落实本办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区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幼儿园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保障流程畅顺、管理规范、运作高效。

  第十二条 各幼儿园负责落实对本园符合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核、造册、公示和上报名册报表等工作,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整理存档。各镇(街道)教育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幼儿园完成“从教津贴”的实施工作,对各类资料实行专项档案管理。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享受津贴对象的条件、类别的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政策实施的公平性,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从教津贴”经费在申报、拨付过程的监督,实行年度定期检查。

  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从教津贴”经费的审计监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用经费的行为,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区、镇(街道)两级教育部门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佛山市高明区幼儿教师“以奖代补”暂行办法》(明府办〔2011〕17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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