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18013

 

  明府办〔2018〕90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安监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佛山市高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大力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事项的举报受理、奖励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设立专门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宣传,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举报及来人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各部门设立的专门举报电话、办公室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在受理举报15个工作日内,要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五条 鼓励群众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且具有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来人、来电、来信等有效方式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凡在高明区范围内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举报人应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内容,具体的发生位置或车间(班组)部位、相关违法人员的信息等。

  第七条 举报下列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的15%计算,最低不低于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0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5000元奖励。

  (一)危险化学品如剧毒、高毒、易燃易爆气体、液体严重泄漏,可能引起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须要立即组织群众疏散的;

  (二)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大量流失,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特大建设工程存在坍塌隐患,须要立即停工、停业、组织人员大规模疏散,否则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四)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涉案物品的市场价值5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2000箱[规格:(50CM×50CM×50CM)/箱,下同]或60吨以上的;

  (五)隐瞒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大量流失或剧毒、高毒、易燃易爆气体、液体严重泄漏事故的;

  (六)其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下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的10%奖励,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一)危险化学品如剧毒、高毒、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大量泄漏,可能引起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须要组织群众疏散的;

  (二)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过程中流失,或一般危险化学品严重流失,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

  (三)大型在建工程存在坍塌隐患,须要立即停工、停产组织人员疏散,否则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

  (四)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隐瞒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流失或剧毒、高毒、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大量泄漏事故的;

  (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涉案物品的市场价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500箱以上2000箱以下的(或15吨以上60吨以下);

  (七)其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下列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的8%奖励,最低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500元奖励。

  (一)一般危险化学品大量流失,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备、设施未经验收、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价长期投入使用的;

  (三)建设工程、厂房、住宅等建筑存在坍塌隐患,须要立即停工、停产和组织人员疏散的;

  (四)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涉案物品的市场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100箱以上500箱以下的(或3吨以上15吨以下);

  (五)非法从事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开采等高危险行业的;

  (六)非法利用大型客车、船舶从事旅客运输的;

  (七)其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举报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800元奖励。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为假证的;

  (三)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四)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五)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六)未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八)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九)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违规储存、销售、使用危险物品的;

  (十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十四)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十五)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的;

  (十六)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或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作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十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线的;或者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八)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九)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第十一条 举报同一隐患或违法行为,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一次奖励;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匿名举报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区、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填写《佛山市高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佛山市高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佛山市高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单》(上述表格由区安委办另行制发)并严格按程序办理;由于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以及其他由于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举报人自愿放弃等情况无法发放举报奖金的除外。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指定的专人负责,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居住地等相关信息。对由于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职导致举报人遭受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恶意诬陷举报的,对举报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区、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做好举报受理记录,包括:举报受理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情况及奖励情况等。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辖区举报及其奖励情况每季度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告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区、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从区安监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年度安全生产罚没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参照本办法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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