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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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府办〔2018〕73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2月27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基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明府办〔2014〕17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26日  


佛山市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执行力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7〕7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辖区内划有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承担保护责任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或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

第二章  资金筹集、补贴标准和拨付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当年度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除省、市级补助资金外,区自行负担部分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区与更合镇按7:3比例分担,区与其他镇(街道)按5:5比例分担。

    由区国土部门每年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按规定程序部门预算如当年预算未使用完,年终由区财政收回,不结转下年使用;如当年预算不足,由区国土部门按相关规定解决。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省、市、区、镇(街道)四级财政补贴标准为250元/亩/年,其中补贴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200元/亩/年,补贴所在村(居)委会50元/亩/年。

第五条  当年的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10月份之前由各镇(街道)财政部门一次性发放到辖区的村(居)委会。

第三章  补贴条件

第六条  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及所属村(居)委会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按规定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实施财政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保护和管理基本农田;

(二)依法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严格按规定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

(四)按规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五)辖区基本农田范围内无新增违法违规用地现象。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本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于次年第二季度开展,由各村(居)委会向所在镇(街道)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资金审批表;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及补贴资金管理自查表(填列上年度数据);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填列上年度数据)。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初审。由镇(街道)国土部门牵头,会镇(街道)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国土部门负责核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情况、核定村组基本农田面积及资金使用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核定耕作、种养等农业生产情况;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审核资金管理情况。镇(街道)相关部门初审后,由镇政府(街道办)及各镇(街道)国土、财政、农业部门在《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资金审批表》上加具审批意见;由各镇(街道)国土部门负责完整填写《高明区××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汇总表》[加盖镇政府(街道办)公章]、《高明区××年度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审查验收表》[由镇(街道)国土、农业、财政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签名]、《高明区××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及补贴资金管理自查表》[根据各村(居)委会填报情况汇总,加盖镇政府(街道办)公章]、《高明区××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根据各村(居)委会填报情况汇总,加盖镇政府(街道办)公章]及《高明区××年度违反〈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相关情况汇总表》[加盖镇政府(街道办)公章]等资料原件(一式四份),一并上报区国土部门。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会审。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单位由区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申请进行会审。审核小组于次年第三季度对镇(街道)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划有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镇(街道)村(组)明细名单、面积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抽查各镇(街道)上报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耕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区审核单位根据会审的结果,填写《高明区××年度基本农田补贴分配表》,并加盖各会审部门公章,送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下拨到镇(街道)财政部门;镇(街道)财政部门再将补贴资金下拨到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所属村(居)委会的银行账户,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的补贴资金由所属村(居)委会代管。

第五章  补贴资金使用的申请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需要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时,实行“一村多社(组)”核算的,由所有权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后向镇(街道)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国土部门审批;实行“一村一社(组)”核算的,由村(居)委会向镇(街道)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国土部门审批。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

(二)使用资金项目的民主表决会议记录、表决情况及参加表决人员的签名复印件;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

(四)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十二条  由村(居)委会初审的,村(居)委会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主任负责国土、财政、农业工作的干部及会计站长等组成的资金使用审核小组。村(居)委会接到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申请后,须召集资金使用审核小组成员开会讨论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对符合资金用途规定的申请,经资金使用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由村支部书记、主任双签审批(如果村支部书记、主任交叉任职同为一人的,必须由村支部书记、分管财的干部双签审批)后报镇(街道)国土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资金用途规定的申请,经资金使用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后,书面告知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村(居)委会要将上述申请审批资料加具意见后报送给镇(街道)国土、财政部门备案。

由镇(街道)国土部门审批的,对于符合资金用途规定的申请,镇(街道)国土部门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送镇(街道)财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资金用途规定的申请,镇(街道)国土部门要向村(居)委会做好解释工作,并书面反馈给村(居)委会。

第六章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提留给村(居)委会的补贴资金(即50元/亩/年,占补贴总额的20%),专项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美丽乡村建设。

(二)补贴给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的资金(即200元/亩/年,占补贴总额的80%),必须按以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1.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包括农田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耕地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基本农田和耕地集约经营等);

2.农村医疗(农村居民门诊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等);

3.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

4.精准扶贫开发、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

5.股份分配支出。减去上述四项后,余额可用于股份分配。

补贴资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账务核算和公开。村(居)委会和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列入专项资金进行账务核算和入账处理,实行专款专用。村(居)委会和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补贴资金时,要将相关开支发票同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表、《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一齐入账。

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要将补贴资金收入、开支情况于每月15日前在村务、财务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检查监督。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年初要制订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并向村(居)委会报送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预算表;年终要向村(居)委会报送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和效果报告、《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并由村(居)委会汇总后,分别上报镇(街道)国土、财政、农业部门。

区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应不定期对各村(居)委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耕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八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国土、财政、农业部门会审后,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所辖全部基本农田的财政补贴[包括自留及提留所属村(居)委会部分],在其恢复原状、补划或改正之前不再对该部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财政补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破坏或毁损基本农田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弃耕抛荒、荒芜或闲置基本农田超6个月(含6个月)的;

(四)在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种植桉树或其他乔木造成耕作层破坏,肥力流失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需要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资金的,必须经镇(街道)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并在下年度取消其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直至改正为止。

第十八条  村(居)委会截留、挪用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资金的,取消村(居)委会相应补贴资金,责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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