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国有

建设用地配建人才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府办〔2018〕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佛山市高明区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住房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配建人才住房要求,明确人才住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才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参与我区商业住宅或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竞价,在达到土地出让最高限价后所竞配建的人才住房,应当按本实施办法进行规划建设和无偿移交给政府。区财政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人才住房的统筹接收部门,负责人才住房的具体接收工作。人才住房接收后作为我区的租赁房源,不能进行销售,由统筹接收部门负责具体租赁事宜。

    第三条  配建人才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合、布局合理的原则,具体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套建筑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不大于144平方米,不得少于公开出让约定的面积要求;

    (二)原则上集中建设,不得将人才住房的建设独立于地块整体工程以外。

    第四条  经区政府同意,人才住房配建要求可根据我区人才工作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第五条  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配建人才住房的用地出让、规划、建设、接收及后续管理工作。

    (一)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工作,明确配建要求并在土地出让的招标文件及出让成交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落实;配合落实人才住房的权属登记办证等。

    (二)规划部门按照出让合同的配建要求,负责落实项目方案审查和规划报建审批、验收等。

    (三)住建部门负责人才住房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办理项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审批等。

    (四)区财政、公资部门负责确定人才住房的分配、使用和处置。

    (五)区其他部门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要根据职能做好人才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出让

 

    第六条  对须在公开出让达到最高限价后竞配建人才住房的用地,在出让前,区国土部门应在出让方案中明确配建人才住房的面积增幅等要求,并在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予以落实。

第七条  对须配建人才住房的用地,在出让成交后,区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开发企业应承担的人才住房建设、移交等责任和义务。并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将出让用地位置、面积等情况,以及人才住房的配建面积、用地开竣工时间等信息书面函告区规划、住建、财政、公资等部门。

 

第三章  报建审查

 

第八条  人才住房原则上不得作价补偿,不得抵减须配套公建设施、配套车位等建筑面积。

第九条  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具体由区规划、住建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配建方式,开发企业应当充分采纳规划、住建部门对于人才住房坐落布局的意见。

第十条  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人才住房集中布局到整栋、整单元或者连续楼层的某竖向户型。使用集中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项目中的商品房与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差异偏大;

(二)配建的人才住房建筑面积较大,适合集中单独布局。

    第十一条  分散配建是指配建的人才住房分散布局在不同的楼栋,包括横向按楼层分散、纵向按单元分散、完全按单元分散。使用分散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项目中的商品房与人才住房户型面积较接近;

(二)配建的人才住房建筑面积较小,不足以整栋或整个单元。

第十二条  对须配建人才住房的项目,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单独标明满足单套人才住房面积要求的住宅总建筑面积数、总套数、在各幢楼分布情况以及建设分期安排等。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在审批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阶段后,应通报区财政、公资部门

第十四条  在建设过程中,开发企业申办涉及人才住房规划变更的,区规划部门应将涉及人才住房的规划变更批复通报区财政、公资部门

 

第四章  建设开发

第十五条  配建的人才住房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即“四同步”原则)。项目分期建设的,地块主体工程在首次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必须包括配建的全部人才住房,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集中配建的人才住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应当与所在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公共区域装修标准一致。

配建的人才住房设计应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坐落布局应当能方便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服务。

人才住房以成品住宅形式交付,区住建部门对装修标准及设计方案审核同意后才能户内装修施工。房屋竣工验收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管线及开关插座、厨房和卫生间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基本达到入住条件。

第十七条  区住建部门负责对人才住房建设质量进行安全监督、质量验收等。对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划、施工图纸配建人才住房的开发企业,相关部门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在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区联合验收办可通知统筹接收部门组织有关权利人参与验收,共同对配建的人才住房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验收要求进行把关。如人才住房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整个开发项目不予验收。

 

第六章  项目选定

 

    第十九条  采用集中配建方式的项目,通过定点集中选取的方式选定人才住房房源。

采用分散配建方式的项目,在整个项目中通过人工摇珠或电脑程序等随机方式进行抽取选定。

    第二十条  配建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两个指标均须达到配建要求。项目最终选定时,产生的比配建要求多出来的配建面积或套数无偿移交给政府,统筹接收部门不作补偿。

    第二十一条  人才住房的抽取选定,在按报建审批的方案实施建设并达到预售(销售)条件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开发企业到价格主管部门先行办结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二)开发企业向统筹接收部门提出抽取选定人才住房的申请。

    (三)统筹接收部门组织有关接收人、开发企业等选定人才住房,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参与;抽取选定后,统筹接收部门与开发企业联合签订《抽取结果确认书》,并由统筹接收部门将抽取结果函告区住建部门。经抽取选定的人才住房,不得预售且应当在楼盘表中明确标注。

    (四)开发企业凭《抽取结果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住建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区住建部门根据区国土部门的须配建人才住房的土地出让信息函、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统筹接收部门的抽取结果信息函等资料,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规定,办理人才住房以外的预售商品房许可审批。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向统筹接收部门申请抽取选定人才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抽取选定人才住房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办理,应一并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三)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及《不动产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批复通知书及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

    (五)施工许可证;

    (六)拟办理预售项目位置与用地平面关系图;

    (七)拟办理预售项目楼盘表;

    (八)申请预售说明报告[包括位置、地点、型号、幢号、面积(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算表)、户数、装修标准、销售价格备案表(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等]。

 

第七章  办证移交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在完成竣工验收一年内,应当完成人才住房的权属登记办证和实物移交。

    第二十四条  人才住房办证后,开发企业应制订人才住房明细清单统计表,明确每套人才住房的幢号、层号、房号以及对应的不动产权证号、证载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户型等,汇总统计人才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对办证后人才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配建要求的,由开发企业自主安排整个项目(整宗地)内相应面积的住宅、商铺进行物业补偿并无偿移交。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才住房应进行产权和实物交接。办理移交前,开发企业应向统筹接收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人才住房移交申请;

(二)人才住房明细清单统计表及对应的不动产权证;

(三)人才住房相关材料,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

(四)如需进行其他物业补偿的,应按上述要求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办理移交时,统筹接收部门须对人才住房进行现场查验,并就发现问题向开发企业反馈移交整改意见。待开发企业整改落实后,接收部门方能予以接收。

完成交接后,双方应签署人才住房交接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人才住房移交(签署交接确认书)前后有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除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

(一)移交(签署交接确认书)前人才住房建设、管理、测量等所产生费用,以及移交后应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

(二)权属登记办证所产生的税款、登记费等由接收人负责;

(三)移交后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或者按规定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接收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人才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集中配建的情况下,开发企业不得在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开发企业转让须配建人才住房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转让前书面通知统筹接收部门,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应当承担的人才住房建设移交等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区各相关部门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应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人才住房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动工、竣工的,由区国土部门按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移交人才住房的,由区住建部门将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和实施惩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高明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