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办〔2018〕77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加快利用外资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加快利用外资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佛山市高明区加快利用外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精神,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落户,加快我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一)在我区投资建设并运营外资产业园的企业或机构。本办法所称外资产业园是指产业园的招商引资以特定国家(地区)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活配套设施以特定的外商投资意向和偏好为方向,突出国别(地区)特色,实现高端项目聚集的产业园区。
(二)对2018年1月1日后进驻我区投资兴建生产性工业项目、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250万美元且项目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下简称外方),不包括由境外投资者在我国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外方的出资方式可以为现金、实物、技术,不包括股权出资。申请扶持资金的外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最新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或允许类项目,或符合《高明区招商引资产业空间布局导引手册》中重点鼓励招商产业项目。
(三)房地产投资、仓储物流、文旅康养等第三产业项目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外资产业园建设及运营扶持
(一)鼓励建设外资产业园,对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不含地价)达到一定数额的,对外资产业园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造价3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下同)的,奖励300万元人民币;造价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运营外资产业园,产业园内入驻企业对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区财政按其当年财政贡献量(区级留成部分)的10%给予产业园区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
(三)若外资产业园的建设和运营企业为世界500强企业,或有建设运营专业外资项目产业园丰富经验的大型知名企业、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扶持
对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一)利用外资补助扶持
1.按外方认缴注册资本中的实际到位资金(下称实到外方投资)每100万美元补助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项目扶持,每个项目的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每个项目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出资,出资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申请扶持资金。
(二)外商投资项目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奖励。自外商投资项目投产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该企业按项目引进时签订的《项目税收承诺书》兑现相关税收承诺的,区财政按其当年财政贡献量(区级留成部分)给予扶持奖励,其中,前3年奖励其当年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30%、第4-5年奖励其当年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20%。
(三)外商投资项目人才贡献补助。上年度纳税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其聘请的年薪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人才,按企业人才上年度在高明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财政贡献额度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年,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同时,每家企业的人才累计补助总量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五条 外资产业园建设及运营扶持按照“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原则办理。在具备资金申请条件后,应以在高明区内成立的项目公司名义申请相关扶持及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由区经贸招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和受理,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区经贸招商部门每年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另行制订),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八条 区经贸招商部门会同相关镇(街道、园区)及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佛山市高明区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区经贸招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审核不通过的,由区经贸招商部门书面告知申报企业。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及管理
第九条 区经贸招商、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管理权限分层次、有重点地对扶持资金的申请、使用和验收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个人在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五年内停止其申报扶持各级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者在获得扶持资金后,应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对扶持资金运行中出现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