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障预存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被征地

居民养老保障预存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68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障预存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佛山市高明区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障预存资金

分配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障预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预存资金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佛人社〔201521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存资金的来源。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障预存资金(以下简称“征地预存金”)是指在办理征收农村集体用地报批手续时,用地单位按照省、市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计提办法和我区的标准,一次性计提用于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障的资金。

    第三条  征地预存金的专户设置。保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以下简称“过渡户”),统一收缴全区征地预存金。各镇(街道)以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设立“收缴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接收区划入的所辖区域内已获批征地项目的征地预存金。各镇(街道)有关专户设立情况应报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条  征地预存金的用途。征地预存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保险费费用,在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征地预存金额度内支付,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征地预存金的使用原则。征地预存金的使用遵循“先保后补”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的缴存和分配管理

 

    第六条  计提的征地预存金由用地单位预存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过渡户,征地项目获批准后,过渡户中的相关资金及利息一次划拨到镇(街道)设立的对应专户。

第七条  同一征地项目涉及一个或多个镇(街道)、村(居)用地的,按征地面积所占比例分配征地预存金。

第八条  征地预存金利息的分配。征地预存金所产生的利息,按该征地项目或批次涉及预存金所占总预存金比例分配利息,计算公式为:(单个项目金额÷总项目金额)×总利息。

第九条  按“谁申报谁分配”的原则,西江新城征地项目计提的征地预存金,由荷城街道负责分配使用。

    第十条  征地项目未获批的,用地单位提出退件申请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过渡户中的预存金及利息一次性退回用地单位。

 

 

第三章  征地预存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对象

 

    第十一条  征地预存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居民参加养老保险。

(一)补助被征地居民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

(二)补助被征地居民按政策进行补缴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

(三)补助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居民在被征地期间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征地预存金的补助对象。被征地单位中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户籍人员。

(一)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居民。指按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名额内,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镇政府(街道办)核准和公示的人员。

(二)被征地单位未能根据相关规定讨论确定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居民的具体名单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征地预存金的分配办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批同意后,将本单位可以分配的征地预存金分配到符合资格的本单位户籍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单位是指依法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  申领条件和发放标准

 

第十四条  被征地居民申领养老保险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年满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校生除外),并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所在村(居)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不低于95%

(三)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补助的标准及补助总金额的确定。

(一)能确定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居民具体对象名单的,其养老保险补贴按照2004年我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年征缴标准逐年核发。若补贴标准高于本人当年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总额的,按本人当年缴费总额执行。补助总金额由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补助对象缴费年限核定。补助对象的缴费年限具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征地项目审批前参保的,缴费年限从项目审批当月起计算的累计年限。

2.申领补助时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从征地项目审批当月起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月止计算的累计年限。

3.省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出台前已审批的征地项目,缴费年限从20107月起计算。

4.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缴费年限按连续参保的缴费年限计算。

(二)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居民具体对象无法确定的,按被征地单位制定的分配办法,在可以分配的征地预存金额度内确定补助标准,一次性发放到符合领取补助资格的本单位户籍人员。

第十六条  发放方式和办法。被征地养老保险补贴按年度发放,每年7月发上一社保年度的养老保险补贴。本办法实施前部分的养老保险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其余部分的养老保险补贴逐年发放。补助申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应在计提的征地保障金结余额度内申请补助。超出所计提的资金总额的,不再发放补助。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城镇职保参保缴费人数+上年度城乡居保参保缴费人数+已享受城镇职保养老金待遇人数+已享受城乡居保待遇人数)÷征地项目在用地报批时已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户籍人数。统计对象为被征地村(居)的本地户籍居民。

 

 

第五章 登记和申报

 

    第十九条  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障的登记备案。在办理用地报批时,被征地单位应自用地报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土地供养人员信息登记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区国土部门应及时做好征地项目审批情况统计,每月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征地项目获批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补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在征地项目获批后,被征地单位对照养老保险补贴申领条件,拟定资金使用方案和申领补助对象的人员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和领取补助人员的初步名单,并报当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申请征地预存金当年被征地村(居)户籍人口与登记备案的户籍人口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被征地村(居)户籍人员信息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补助人员初步名单及时完成被征地村(居)户籍人员参保信息的校验。

第二十三条  补助对象名单的公示。被征地单位将确定的领取补助人员具体名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7天。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审核信息台账录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障的具体名单确定后,由被征地单位提出申领补贴的书面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审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补贴实行逐年申请,被征地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6月期间内申报本社保年度的养老保险补贴,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时填写《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核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示原件。

(二)补助人员名单。

(三)征地项目领取补助人员名单公示结果的说明。

(四)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申领表。

 

 

第六章 审批和划拨使用

 

第二十七条  征地预存金使用应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八条  征地预存金使用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初审。被征地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后,所在镇(街道)按规定对被征地项目的用地审批、补助对象资格和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复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镇(街道)的初审意见,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核。

(三)批准。经复核无误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单位按规定程序申领征地预存金并获批准后,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应的征地预存金由过渡户直接划入所确定的被征地居民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第七章  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三十条  征地预存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国土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征地预存金的征缴、分配和划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全区征地预存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征地预存金的划拨,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被征地村(居)落实户籍居民参保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征地预存金财政专户的监督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辖区征地项目报批手续获批准情况,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预存金的征缴和监督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校验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人员的参保信息,配合做好养老保险补贴的发放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征地预存金管理使用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征地预存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落实资金分配使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征地预存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的征地预存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必须经本单位的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对征地预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预存金划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征地预存金。

(二)未按规定支付养老保险补贴款项。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全征地居民,可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养老保险补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障预存资金申领流程图


 

 

  

附件

 

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障预存资金申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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