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方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8〕53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保局反映(联系人:莫汉乾,联系电话:88988521)。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方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904号)等文件精神,为妥善做好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补助工作,持续推进畜禽养殖综合整治,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补偿补助范围

    按照《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对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及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其他养殖项目,如在限期内自行完成整体拆除或搬迁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或补助。

    (一)对符合《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粤农〔2008〕137号,以下简指《指南》)有关要求,在禁养区范围内[或在限养区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且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同意]自行完成整体拆除或搬迁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二)对不符合《指南》文件要求,在禁养区范围内[或在限养区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且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同意]自行完成整体拆除或搬迁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对2015年12月23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的通告》颁布后,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一律不纳入补助范围,且必须依法清理;对早期已完成清拆并给予相关补偿补助的畜禽养殖场,如发现死灰复燃的,一律不纳入补助范围,且必须依法清理。   

    二、限期清理时间

    (一)禁养区。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场清拆关闭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明府办〔2018〕50)的要求,禁养区清拆完成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逾期清理不予补偿或补助。

    (二)限养区。在限养区内自愿清理畜禽养殖场的,以各镇政府(街道办)与畜禽养殖场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清拆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清理不予补偿或补助。   

    三、养殖场补偿补助标准

    (一)畜禽养殖场补偿标准

对符合《指南》的畜禽养殖场,补偿标准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二)畜禽养殖场补助标准

    对不符合《指南》的畜禽养殖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补助:   

    1.养殖场棚舍的补助标准。养殖场棚舍按不同结构,划分为三个档次,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养猪场(种禽场)属砖瓦结构及钢架板房的,按180元/平方米补助。其中,养殖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的,另奖励30元/平方米;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完成整治的按180元/平方米补助(种禽场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方可按以上标准予以奖励及补助)。

    (2)养禽场及其他养殖场属砖瓦结构的,按80元/平方米补助。其中,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整治的,另奖励20元/平方米;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完成清理整治的,按80元/平方米补助。

    (3)畜禽养殖场及其他养殖场属棚舍结构或其它简易结构的,按50元/平方米补助。其中,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整治的,另奖励10元/平方米;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完成清理整治的,按50元/平方米补助。

    2.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的补助标准。养殖场治理设施包括沼气池、曝氧池、沼液储存池(沼液储存池是指与泥地无接触的砖混凝土结构池体,最大容积不能超过1000立方米,超过的按1000立方米算)和禽类集污池,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以黑膜为主体的沼气池、曝氧池、沼液储存池和禽类集污池,按30元/立方米补助(地膜结构的曝氧池和沼液储存池以15元/立方米的标准计算),池体体积按池体所在地长*宽*高计算。

    (2)以砖混凝土混合结构为主体的沼气池、曝氧池、沼液储存池和禽类集污池的按300元/立方米补助,池体体积按沼气池所在地长*宽*高计算。

    (3)若畜禽养殖场在此前接受过上级及区污染治理设施补助资金的,最终污染治理设施补助资金应扣除所接受过的上级及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补助资金,即最终污染治理设施补助资金为通过上述(1)(2)计算的补助资金扣除此前获得的上级及区污染治理设施治理资金(若最终污染治理设施补助资金≤0,则不进行补助)。

    四、资金来源

补偿和补助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解决。

    五、资金申请程序

    (一)补偿资金申请程序

    1.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核实所辖区域内畜禽养殖清理情况,对符合补偿条件的清理对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初步确定补偿金额。

    2.各镇政府(街道办)把初步确定的补偿金额报区政府审核,经同意后再组织实施清理工作。

    3.具体清理整治工作参照下述补助流程执行。

    (二)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1.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核实辖区内清理情况,包括清理对象的名称、地址、养殖场定性(位于禁养区还是限养区)、建成时间(是否属于新建、扩建或死灰复燃)、养殖规模、有关手续办理情况、需要清拆面积、污染治理设施等,确定是否符合清理条件。把清理名单上报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清理名单。

    2.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将有关清理整治要求和补助标准等政策信息及时告知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对送达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的文件材料要落实签收制度。

    3.各镇政府(街道办)与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签订限期内自行完成整体拆除或搬迁的协议书,提交“不在高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承诺书和畜禽养殖场的建设时间证明材料,并完成《高明区各镇(街道)畜禽养殖场清拆面积确认表》[须加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公章]。

    4.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佐证材料建档工作,负责监督整体拆除或搬迁过程,提供养殖场整体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前后对比照片,单独提供每个棚舍和每个污染治理设施的清拆前后对比照片各一张,照片中所显示的养殖场的位置、清拆角度和参照物须相同。

    5.清理完毕后,由相关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提交资金申请文件。各镇政府(街道办)汇总辖区清理情况,填报《高明区各镇(街道)畜禽养殖场清拆补偿补助发放汇总申请表》,把支撑材料(详见附件2)通过OA平台报区环保局,并抄报区农业、环保、国土、财政等部门分别存档。

    6.区环保局牵头组织区农业和国土部门联合对资料及畜禽养殖现场进行核定,分别在《高明区各镇(街道)畜禽养殖场清拆补偿补助发放汇总申请表》加具意见及加盖公章后,由区环保局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7.区财政局把区级资金划拨给各镇政府(街道办),由属地政府(街道办)将区、镇两级补偿补助资金全额发放到相关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

    六、工作职责

    (一)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和协调我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各项工作,指导和监督各镇政府(街道办)依法开展畜禽养殖场清理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完成清理的养殖场进行核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存在清理争议或定性不明晰的畜禽养殖场所进行认定。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明府办〔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具体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1.负责按限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工作。

    2.负责按照上述“资金申请程序”要求严格把关,落实配套补偿补助资金,并监督清理或搬迁过程、开展清拆资金审核及报送等工作。

    3.负责日常巡查工作,确保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4.每年12月10日前向区农业及环保部门提供下一年度畜禽养殖场的清拆计划及资金预算情况。

    (三)区农业林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动物防疫审查办法》等规定,对畜禽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审核畜禽养殖场的动物条件防疫合格证,联合开展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工作。

    (四)区环保部门:按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有关规定对畜禽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审核畜禽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牵头申请奖励资金和年度财政预算。

    (五)区国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负责审核设施农用地文件,联合开展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工作。

    (六)区财政部门:负责按标准足额划拨区级补偿补助资金,负责安排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印发实施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补助方案的通知》(明府办〔2017〕105)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畜禽养殖场清拆补偿补助流程图

          2.资金划拨申请材料清单

          3.《高明区镇(街道)畜禽养殖场三方清拆面积确认表》

          4.《高明区镇(街道)畜禽养殖场清拆补偿补助发放汇总申请表》

 



附件1

高明区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流程图





附件2


 


高明区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资金划拨申请材料清单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向区环保局的资金划拨申请函(附上《高明区   镇(街道)畜禽养殖场清拆补偿补助发放汇总申请表》)。

    二、每个畜禽养殖清理项目的支撑材料[以下资料,须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加盖公章,确保资料真实性]。

    1.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向各镇政府(街道办)提交资金申请文件。

    2.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提供养殖场建设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3.各镇政府(街道办)与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自行完成整体拆除或搬迁协议书。

    4.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提供“不在高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承诺书。

    5.《高明区   各镇(街道)畜禽养殖场清拆面积确认表》[须加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公章]。

    6.提供养殖场整体照片的前后对比(照片中必须显示该地该养殖棚舍的数量),单独提供每个棚舍和每个污染治理设施的清拆前后对比照片各一张,照片所显示的养殖场位置、清拆角度和参照物需相同(照片须彩色打印,照片须清晰,未能体现效果的照片将退回)。

    7.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对公银行账号。如没办理营业执照,则提供个人身份证及相应银行账号(须手指印模)。

    备注:各镇(街道)街须按上述申请材料清单提交申请,如资料不全,将全面退回重新核实和提供。

    附件3:高明区镇(街道)畜禽养殖场三方清拆面积确认表

    附件4:高明区镇(街道)畜禽养殖场清拆补偿补助发放汇总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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