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

校车运营单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68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管理办法》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佛山市高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范围内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审批工作,以及对校车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佛府〔20157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车运营单位是指除学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我区范围内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和其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工作,以及对校车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在我区范围内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我区范围内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审批、校车运营单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以及对校车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校车运营单位及校车使用许可

 

第六条  在我区范围内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办公经营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停车场地,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具有拥有全部所有权、专门用于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20辆以上,并且每10辆校车配备预备校车1辆。

(三)每辆校车配备一名校车驾驶人员,每10辆校车配备1名预备校车驾驶人员。校车驾驶人已经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四)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

(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校车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方可提供校车服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章  审批

 

第八条  在我区范围内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以及校车运营单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均应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先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也可以一并申请,同时办理。

申请人单独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审批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一并申请的,审批时限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应当填写《佛山市高明区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用于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四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校车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后出具的合格证明、交强险投保单、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单。

(三)校车驾驶人驾驶证(四面、已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四)本单位的运营管理制度(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职责规定等)。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带备原件备查。

第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校车运营单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填写《佛山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

(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五)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七)标明校车运行路线及上落站点的线路图。

(八)校车租赁合同。

(九)区人民政府批准提供校车运营服务的证明。

(十)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证明及每年交费收据。

(十一)随车照管人员的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证明。非本地户籍的,应提交身份证明、1年以上居住证明及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带备原件备查。

第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分别送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送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各单位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校车行驶线路超出我区范围的,按照《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具体审查内容包括:校车的行驶路线及相关路段的交通标牌标志、道路安全状况;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校车驾驶员资格;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凭证。

区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校车行驶路线路况安全情况的检查和对相关凭证的审查,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第十四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区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备用车需按上述程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但只发临时标牌,结合原校车标牌一并使用,按原校车标牌路线行驶。

 

第四章  校车运营单位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校车运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  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我区范围内校车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检察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  校车运营单位的资格条件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具体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九条  校车运营单位的年审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出年审通知。

(二)校车运营单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审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已按时年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全部校车已通过公安机关年审的证明材料、车船税缴纳证明、交强险及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单、校车视频实时监控安装证明及每年交费收据。

3.校车日常维修保养,校车驾驶员、照管员近一年来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的相关证明材料。

4.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带备原件备查。

(三)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材料分别送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如需要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四)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回复意见及现场检查结果出具年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年审结果通知校车运营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校车运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

(四)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五)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六)未依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七)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校车运营单位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及校车运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  校车运营单位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区政府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区政府决定吊销的,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一)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经处罚不改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经处罚不改的。

(四)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校车运营单位的运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区政府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区政府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区政府决定吊销的,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校车运营单位所属校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超越职权作出准许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许可决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其它有关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区府办于2014311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明府办〔2014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申请表

 

 

 

 

附件

 

点击下载:佛山市高明区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申请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