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7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3日     

 

 

 

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变更的相关职责、审查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范围内由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使用区财政资金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需要停建、缓建,改变项目原使用功能,改变原设计或施工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增减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资金预算,是指经区人大或区政府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所称的工程预算,是指区财政部门或造价审核部门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由我区具体实施或我区资金占主导地位的上下级政府、其他合作政府之间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合作政府各自批准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总和为工程资金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建设工程变更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有关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发改、住建、水务、重建代建、交通建设、农业林业、财政、公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是全区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工作的协调部门,负责审批、备案变更项目的投资规模,确认变更工程增加合同规定以外部分是否需组织招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需由区政府或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送审材料。

(二)区财政局是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对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所需资金来源的审查和变更结(决)算的审核。

(三)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住建、水务、重建代建)、区交通运输城管局(交通建设)、区农林渔业局(农业林业)、区公资办分别根据各行业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变更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监督和参与下属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审查工作,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

(五)各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具体包括:对工程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变更资料及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制定科学可行的建设单位内部变更审查程序及办法,对参与变更实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监管及协调;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变更图纸进行会审,建立变更台账等。

 

第三章  变更条件及分类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依法完成“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和施工,坚决杜绝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情形,严格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突破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工程资金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约定的合同条款和中标价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增减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城市管理等原因如不及时处理会危及公共安全、施工安全、公共利益的,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将变更事项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先行实施,再按规定补办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  除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已审查的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查;不得通过工程变更规避招投标程序,排斥潜在竞争者。经审查的工程变更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原因的,经批准可以变更:

(一)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原因如不变更设计会使施工无法进行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达不到原项目设计要求的。

因征地拆迁、地质情况、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法令和规范变化等导致主要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量和材料或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提出变更申请:

    1.因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单位的原因导致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错项或漏项在项目招标投标后才发现的。

2.因设计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量或材料或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必须进行调整的。

3.材料或设备已被市场淘汰或已不能满足新规范或新标准的。

    4.因政府规划调整,或为完善项目配套、充分发挥项目效益而必须增加附属工程或对工程削减、缓建、改变原设计的。

 5.建设单位或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的使用功能方面的调整和优化。

 6.因国家、省、市和区相关政策调整而需要对工程内容进行变更的。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一般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提出。建设单位对变更的建议和理由应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及重大变更:

(一)一般变更。

1.单项变更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未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

2.工程变更使用不可预见费用的。

(二)较大变更。

1.单项变更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下,但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

2.单项变更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下,但累计变更估算金额(含本项变更)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

3.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25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

(三)重大变更。

    1.单项变更估算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2.单项变更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但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

    3.单项变更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但累计变更估算金额(含本项变更)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

    4.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造价超过区政府批准投资规模的。

    5.国家、省相关建设工程变更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重大变更的情形。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查程序:

(一)一般变更审查程序。

    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将变更申请上报其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直管部门的,直接由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组织实施。

(二)较大变更审查程序。

  1.工程变更提出。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要求和理由。建设单位也可直接提出变更。

  2.工程变更初审。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初审。

项目建设单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直管部门的,直接由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初审。

3.工程变更复审。工程变更初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项目建设单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直管部门的,直接由建设单位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设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工程变更复审会议,各参会单位根据职责对工程变更提出复审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征求与会单位意见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印发。

工程变更复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分管区领导审批。项目建设单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直管部门的,直接由建设单位上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4.工程变更实施。项目按照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审查手续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按照会议纪要和分管区领导审批的工程变更表落实相关工作。

(三)重大变更审查程序。

    1.工程变更提出。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要求和理由。建设单位也可直接提出变更。

    2.工程变更初审。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初审,并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再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进入复审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直管部门的,直接由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并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再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进入复审程序。

3.工程变更复审。工程变更初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提请领导小组复审(项目建设单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直管部门的,直接由建设单位的分管区领导提请领导小组复审)。

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常务副组长)召集相关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设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工程变更复审会议,各参会单位根据职责对工程变更提出复审意见。领导小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经征求与会单位意见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印发。

    4.工程变更实施。工程变更按照程序办理审查手续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按照会议纪要及领导小组审批的工程变更表落实相关工作。

(四)一般变更和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技术、经济专家进行论证,重大变更必须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经济专家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相关技术、经济专家从相应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属于设计变更的,还应按照行业的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审查。工程变更送审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变更预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变更价款应以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为准。工程变更的结(决)算价应经财政部门或造价审核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必须办理相关签证审查手续,具体实施细则由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由于设计单位(或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中介单位的主要责任造成累计工程变更超一定金额的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一)因设计单位(或勘察单位)主要责任造成设计错项或漏项引起的费用变化总额超过初步设计概算3%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扣除设计单位(或勘察单位)10%的设计费;施工图设计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扣除设计单位(或勘察单位)10%的设计费;设计变更累计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扣除设计单位(或勘察单位)20%的设计费。

    (二)因中介单位编制或审核的工程预算或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使工程变更累计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扣除中介单位10%的服务费。

    (三)因监理单位主要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累计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扣除监理单位10%的监理费。

(四)因施工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予批准,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不得相互串通、编造虚假变更资料、在工程变更认价中高估冒算。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列入我区投标不诚信企业名单库。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的,财政部门应拒绝支付变更工程款项,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查处。

建设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将工程变更台账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抽查工程变更台账。工程变更台账应包含变更项目、变更累计金额和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中介单位的违约责任追究情况等内容。建设单位对上报的工程变更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严禁工程变更事后补登台账或补办审查手续;未在台账按实计列的工程变更不予结算。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及更新上报工程变更台账及变更资料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凡工程变更涉及增加财政资金支出的,按《佛山市高明区区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明府字〔201631号)办理相关请款手续。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变更过程中,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由镇政府(街道办)投资以及由区、镇(街道)联合投资且在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变更,由各镇(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一般变更审查表

    2.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较大变更审查表

    3.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重大变更审查表

    4.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变更审查流程图


 


 

 

 

 

 

 

 

 

 

 

 

 

 

 

 

附件1

 

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一般变更审查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财政预算

安排

预算项目名称

 

合同价
           (
万元)

 

累计签订合同价(万元)

 

资金预算(万元)

 

中介机构审定的本单项变更金额(万元)

 

累计变更金额(万元)

 

本项目立项金额(万元)

 

累计变更后项目资金规模(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日期: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日期:                                                           

        

:1.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必须亲笔签名,签名必须清晰可辨别;单位负责人应为单位分管副职或以上领导。

   2.建设单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直管部门的,无需出具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本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2

 

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较大变更审查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财政预算

安排

预算项目名称

 

合同价
           (
万元)

 

累计签订合同价(万元)

 

资金预算(万元)

 

中介机构审定的本单项变更金额(万元)

 

累计变更金额(万元)

 

本项目立项

金额(万元)

 

累计变更后项目资金规模(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日期: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期:                                                           

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意见

 

 

 

 

 

 

 

 

 

                                    

        

:1.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必须亲笔签名,签名必须清晰可辨别;单位负责人应为单位分管副职或以上领导。

   2.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3.建设单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直管部门的,无需出具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意见”栏由“建设单位的分管区领导意见”代替。

   4.本表须双面打印。

附件3

 

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重大变更审查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财政预算

安排

预算项目名称

 

合同价
           (
万元)

 

累计签订合同价(万元)

 

资金预算(万元)

 

中介机构审定的本单项变更金额(万元)

 

累计变更金额(万元)

 

本项目立项金额(万元)

 

累计变更后项目资金规模(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日期: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日期:                                                           

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意见

                                 

 

 

 

 

 

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常务副组长:                  组长:  

    

                              日期:                               

        

:1.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必须亲笔签名,签名必须清晰可辨别;单位负责人应为单位分管副职或以上领导。

   2.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3.建设单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直管部门的,无需出具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意见”栏由“建设单位的分管区领导意见”代替。

   4.本表须双面打印。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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