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明府办〔20178)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保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8日                     

 

 

 

佛山市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等根据海事、交通等相关部门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意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明确部门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镇(街)人民政府是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主体,事发镇(街)政府必须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现场评估,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五)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者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7)在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镇(街道)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6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一)领导机构。

政府设立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应对领导机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各镇(街道)镇长(主任)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包括:镇(街道)政府、区委宣传部、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城管局、区农林渔业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高明海事处、区气象局、高明供电局、中国电信高明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高明分公司、中国联通高明分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分析、研究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统一指挥、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环保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指导、协调各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协调解决事件现场及外围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向区政府(区应急委)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应对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环境保护局,由区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负责全区总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专项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推进落实“环境安全职责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科学有效”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和分析统计等工作,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配合各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各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的环境安全与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环境应急宣教培训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

    各镇(街道)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构建科学有效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负责编制和修订辖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协助区政府应对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应对处置,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负责将健全环保监管和污染防治机制工作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组织协调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通讯、电力、物质等单位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区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公安分局:组织协调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依法追究涉嫌环境犯罪行为有关单位和人员刑事责任。

    区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灾情,确定救济对象;拟定和实施救济方案,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拟定救灾应急预案,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区司法局: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纳入拟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区财政局:负责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提供资金保障,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负责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内容;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规划、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协助做好应急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编制流域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实施和协调饮用水水源、水利工程调度工作;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量调度等水资源信息。负责编制因燃气泄漏引起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参与燃气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做好应急环境监测;为污染防治、污染治理、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负责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构建科学有效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深入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有效化解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和环境应急救援社会化水平,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区交通运输城管局:组织协调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支持海事部门在水路的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林渔业局:负责编制因农业污染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应急情况下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卫生保障协调工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统计、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编制因火灾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与区环保局共同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区安监局:负责编制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各项环境安全预防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因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依法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高明海事处:负责管辖水域内水路运输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组织、指挥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起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调查处理;负责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区气象局:负责编制灾害天气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高明供电局: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中国电信高明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高明分公司、中国联通高明分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环境风险企业: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备案;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按需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组织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三、应急准备和预警机制

(一)应急准备措施。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顺利开展,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值守准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通讯渠道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2.联动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求,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社会力量,推进社会化、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物资装备准备。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5.应急资金准备。

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并在现有的区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

6.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二)预警机制。

1.监测监控。

区、镇(街道)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110指挥中心、道路交通监控系统、12345市民热线、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等信息收集平台,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监测监控的重点目标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化工产业聚集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2.预警信息。

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预警信息处理。

区环境保护局应当通过区有关部门,区、镇(街道)政府,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化学品泄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区交通城管局牵头负责。

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气象局牵头负责。

内河航道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高明海事处牵头负责。

火灾救援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

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

发布Ⅰ、Ⅱ、Ⅲ级预警信息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经区政府同意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职责落实以下措施。

蓝色预警:各镇(街道)政府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成员单位根据预警内容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的应对措施准备工作等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必要时要求相关污染企业或环境风险隐患单位停止生产并做好相关环境风险物质的防控;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黄色预警: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事发镇(街道)政府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橙色预警: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红色预警: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须措施。

5.预警解除程序。

1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2)上级政府认为下级环境应急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当责令下级政府改正或者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送。

1.信息收集和报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10指挥中心、12345市民热线、日常监察执法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各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2.信息报送时间要求。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四类。

1)初报: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级)、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市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可先电话、即时通讯软件报告,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尽快补报书面报告。

2)续报(终报):采用书面报告的方式,通常每天报告一次,如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应急响应结束时的续报为终报。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的方式,通常应急响应结束后一周内上报。

4)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环保系统内部要求分类报送。

3.严格落实信息报送格式要求。

1)初报: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性质、基本过程、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终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可结合终报统一报送。

4)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格式:1.事件基本情况;2.水系分布情况;3.饮用水受影响情况;4.监测情况(监测点分布、监测时间、污染团峰值、污染范围、水体流量、流速等);5.采取的措施(饮用水保障、控源、截污、清污等情况);6.下一步工作。

5)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格式:1.事件基本情况;2.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分布);3.人员伤亡、疏散情况;4.监测情况;5.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切断污染源情况);6.下一步工作。

初报、续报和终报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格式的通知》要求格式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结果报告可使用公函形式报告。报送的环境应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真实准确、内容无误。避免因道听途说、表达含糊、重点不明、文字歧义等引起理解偏差或信息失实。

4.重大以上事件信息初报要逐级和越级同时上报。

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环保部门第一时间向区级环保部门初报,同时上报市环保局、省环保厅,特别重大还应同时上报环保部;续报和终报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先期处置。

事发镇(街道)政府对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必须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三)响应与指挥。

1.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I级)级别响应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重大(Ⅱ级)级别响应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较大(Ⅲ级)级别响应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一般(Ⅳ)级别响应后,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2.现场指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总指挥确定。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区环保局和公安分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区交通运输城管局、公安分局和区环保局负责。

4)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区气象局和区环保局负责。

5)内河航道船舶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高明海事处、区交通运输城管局和区环保局负责。

6)火灾救援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公安分局和区环保局负责。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事故专家组、应急协调组、监测预警组、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护组和宣传报道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协调组由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区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

监测预警组由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研判污染物的变化趋势。

现场处置组由事发镇(街道)政府、现场指挥部责任部门和环境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共同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污染物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事故调查组由区环保局、公安分局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计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因事件造成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事件发生的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3.现场处置。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调查研判。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性质、污染程度、生态破坏和发展态势,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2)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责任单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控制环境污染。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等,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于液体污染物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对于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可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5)救援队伍物资调用。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6)救护转运伤员。卫计部门全面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需要,交警、交通等部门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7)组织群众污染防护。事发镇(街道)政府会同现场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广播、电视、网站、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短信等渠道向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群众发布公告,告知应采取的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时间、方式,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8)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9)向社会发布现场救援处置信息。

10)根据情况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

五、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预警发布机构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事发镇(街道)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赔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二)保险。

镇(街道)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包括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或者其它险种。

(三)调查评估及重建。

区环境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区、事发镇(街道)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

区、事发镇(街道)政府组织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应急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

(二)财力保障。

区、镇(街道)政府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三)物质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部门应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知识普及,确保应急时自救;各级医疗部门应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方案。

(五)技术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六)通信保障。

区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镇(街道)政府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二)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附

    (一)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1年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府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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