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之窗 2016年第10期

12345政务热线”咨询诉求与办复案例摘登


 


◇叶先生咨询:我拟在荷城街道成立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蔬菜肉菜原材料配送,请问如在经营过程中需增加经营范围,应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一)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供资料如下: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要求提交证明:(1)香港居民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2)澳门居民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台湾居民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4)台湾农民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5.营业执照正本,已领取副本的应当一并提交副本。

(二)办理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区企业登记综合服务窗口。

 

◇谭先生咨询:请问在高明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具备什么条件?

区民政局回复:(一)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30元)的居民,可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申请程序如下: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残疾证明、病历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一式两份《佛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报告》,由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报镇(街道)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此后每月通过银行账户将低保金发放给低保对象。

 

◇区小姐咨询:我在荷城街道工作参保,但休产假期间公司倒闭了,请问应提供什么资料申请生育津贴?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1.在职人员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或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二)职工本人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属于上述情况1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登录http://sb.gaoming.gov.cn下载)。2.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流产或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原件及复印件。4.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6.难产、生育多胞胎、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7.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或用人单位招录证明及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廖先生咨询:我亲属在2016年规定的认证时间内,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请问需提供什么资料补办?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回复:(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广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暂行办法》规定,离退休人员每年须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逾期未办理认证手续的将停发待遇,待补办认证后再恢复待遇发放。

    (二)逾期认证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1.在本区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2.因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亲属代办认证手续,提供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当地街道、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原件。

 

◇伍先生咨询:我有一套房子位于荷城街道,购买时是毛胚房(不带装修),现拟出售,请问装修后装修价格是否计算在房屋价值里?若能提供发票或收据,可否适当减去装修部分的费用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区地方税务局回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第1项规定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因此,装修价格不能计算在房屋价值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3项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因此,只要纳税人能提供装修发票,按相关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减除合理费用。


 

 

 

 

 

 

行政服务热线电话:12345

区热线办监督电话:8862080188621098

办公地址:荷城三洲百灵路区行政服务中心

 

 

 

12345政务热线”10月份办理情况

 

序号

单位名称

承办工单()

其中

咨询类()

诉求类()

建言献策类()

红黄牌数()

1

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分党组

3

0

3

0

0

2

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规划分党组

1

0

1

0

0

3

高明区教育局

6

3

3

0

0

4

高明区民政局

9

2

7

0

0

5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

62

19

41

2

0

6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

3

0

2

1

0

7

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2

3

0

0

8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资源分党组

6

2

4

0

0

9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分党组

31

3

28

0

0

10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分党组

2

0

2

0

0

11

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分党组

13

1

12

0

0

12

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分党组

15

0

14

1

0

13

高明区环境保护局

10

0

10

0

0

14

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管理分党组

54

1

53

0

0

15

高明区文化体育局

4

1

3

0

0

16

高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2

7

4

1

0

17

高明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

0

1

0

0

18

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2

6

16

0

0

19

高明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

4

2

2

0

0

20

高明区国家税务局

4

1

3

0

0

21

高明区地方税务局

5

3

2

0

0

22

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3

4

89

0

0

23

高明区公安消防大队

3

0

3

0

0

24

高明区烟草专卖局

1

0

1

0

0

25

高明区供电局

3

1

2

0

0

26

佛山水业集团高明供水有限公司

1

0

1

0

0

27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重建代建分党组

1

0

1

0

0

28

高明区西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4

0

4

0

0

29

高明区更合镇政府

16

0

15

1

0

30

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

91

5

85

1

0

31

高明区明城镇政府

15

1

14

0

0

32

高明区杨和镇政府

19

0

18

1

0

33

区热线办承办数(小计)

519

64

447

8

0

        

10月份,区热线办共下派限时回复工单519件。其中咨询类64件,占12.33%;诉求类447件,占86.13%;建言献策类8件,占1.54%

本月份工单回复质量较好的单位有:明城镇政府、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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