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区级 | 镇街、村级 | |||||||
1 | 征地管理政策 | ─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1.法律法规和规章; 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2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告知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拟征收土地用途; 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6.听证权利。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 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各镇(街道)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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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 1.《土地管理法》;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区征拆办)、各镇(街道)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4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 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征地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5 | 征地补偿登记 |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 1.《土地管理法》; |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区征拆办)、各镇街道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6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区征拆办)、各镇街道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7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报批材料 |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8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 1.《土地管理法》;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各镇(街道) | ■区政府门户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 ||||
9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 1.《土地管理法》;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各镇(街道) | ■区政府门户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