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明府办〔2025〕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建水务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佛山市高明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支持本区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通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解决居住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租赁补贴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发放的货币补贴,用于申请人在市场租赁住房,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提升其居住条件和质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是住房保障的两种不同形式,同一时期内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四条 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本区户籍居民和新市民。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市民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区居住,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 区住建水务局负责统筹落实我区范围内租赁补贴管理,制定年度保障计划,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申请对象的保障资格认定、补贴标准确定、日常管理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落实和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区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新市民服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残联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或向市场购买服务,开展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租赁补贴资金筹集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
(七)可以纳入补贴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第七条 租赁补贴计算方式为:月租赁补贴=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系数,其中: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月租赁补贴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单位为元。
(一)根据保障人数的不同,保障面积对应如下:
保障人数 1人 2人 3人及以上
保障面积 30平方米 45平方米 60平方米
保障人数按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在本区就读的人数确定。
(二)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权属的住房,含自建住房,但该住房经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除外;
2.已办理网上签约或预告登记的住宅类商品房屋;
3.其他已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八条 补贴标准根据高明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等,按以下标准分档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条 申请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金额。
第十一条 新市民家庭或个人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领取租赁补贴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时间累计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扶养关系。
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申请;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告失踪等)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孤儿,也可以独立申请。
第十三条 本区户籍家庭在本区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区户籍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及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本数),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须低于10万元(以购车发票为准),家庭拥有汽车数量不得超过1台;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担任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为农村户籍的(含城中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在本区无宅基地,或虽有宅基地但经查实唯一宅基地上无住房或住房属C级或D危房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在本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在本区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在本区居住,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
(二)申请人申请时已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4个月或者5年内累计缴纳36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及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本数),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须低于10万元(以购车发票为准),家庭拥有汽车数量不得超过1台;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担任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群体申请租赁补贴的,上述第(二)项条件仅需申请时已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第十五条 具有本区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区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独立申请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
(二)申请人在本区稳定就业,申请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个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及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本数),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10万元且拥有汽车数量不得超过1台;
(六)申请人担任佛山市内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本区户籍家庭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
(三)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状况自述或佐证材料;
(四)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鼓励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
(五)诚信承诺书。
第十七条 在本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材料;
(三)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婚姻状况材料;
(四)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状况自述或佐证材料;
(五)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鼓励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
(六)诚信承诺书。
第十八条 本区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工作证明);
(四)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状况自述或佐证材料;
(五)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鼓励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
(六)诚信承诺书。
第十九条 租赁补贴实行全年工作日受理,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申请租赁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初审开始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期间。家庭收入可参照国家、省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初审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建水务局审核。
(二)区住建水务局在审核租赁补贴申请材料时,公安、民政、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社保基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残联、新市民服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申请人家庭人口、婚姻、户籍、车辆、商事登记、缴税情况、参加社会保险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住房、残疾证、优待证等有关信息,协助做好审核工作,并在收到区住建水务局转交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单等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其中:
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登记和居住证信息;
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登记、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人员、残疾等信息;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社保缴纳及退休金领取信息;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涉及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信息;
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高明区内的商事登记信息;
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信息;
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房产信息、农村宅基地信息;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信息。
(三)区住建水务局在收齐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并将申请审核结果通过区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区住建水务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核通过及公示期满后,区住建水务局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租赁补贴范围,并予以登记入册。
第四章 申领流程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区住建水务局指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租赁补贴发放相关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本次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按照新的申请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租赁补贴协议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从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计算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由区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保障对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正在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如果需要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区住建水务局提出申请,在有空置房源的情况下,区住建水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成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自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章 退出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住建水务局在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应当对补贴对象的住房、车辆、社会保险、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情况再次审核。
第二十四条 补贴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应当主动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补贴对象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主动申报条件变化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审核程序及时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确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第二十五条 租赁补贴协议期满,保障对象仍有住房保障需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原申请受理机构提出续期申请。原申请受理机构将续期申请材料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住建水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保障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续期申请,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后,区住建水务局取消其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租赁补贴发放有效期内,经审查发现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确定不符合条件次月起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补贴对象的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补贴对象应当按要求提交资料并配合审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查的,视为不符合保障条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 区住建水务局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公示机制,及时、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以及房源、轮候、保障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信息应同时公开,让保障对象可以充分了解住房保障情况,做出理性选择,提升保障成效。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情况、伪造相关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或者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未及时申报的,一经发现查实,区住建水务局应当立即取消其保障资格,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录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和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佛山市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建水务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