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明府办〔2025〕1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2025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2025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公安分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9日
关于2025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减少污染、噪音、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我区部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荷城街道中山、岭南、金华、竹园、长安、健力、安泰、月明、育才、三洲、河江、泰华、明湖、罗西、伦埇、阮埇、苏村等17个村居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任何区域的以下特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明辖区内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区域。
三、在上述禁燃烟花爆竹的部分村居范围内设置有特定时间限制的可燃放区域,包括:沿江路以东(君御海城至滨河PARK段不包含高明水厂周边100米范围内)、海滨公园(滨河PARK至世纪广场)、苏村大道、西岸大桥起往沧江水闸方向300米河堤段。
可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和中秋节的7时至23时30分;其它时间为当天的8时至22时。
四、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与本通告其他条款有时间冲突的,优先执行本条要求。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国家公祭日、全国哀悼日、烈士纪念日期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时间。
五、燃放种类。高明区内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六、重大庆祝或庆典活动需在禁燃区域内(包括其中的可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家长应教育子女自觉遵守本《通告》。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损失或伤害的,除依法对本人作出处理外,其监护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广大师生、居民,应自觉维护本《通告》的实施,遵守属地镇(街道)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110及相关职能机关举报。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政策解读:《关于2025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