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GMFG2023004号
明府办〔2023〕6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日
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农业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加快推进我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全力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佛山市全面推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16〕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投入专项资金作担保,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承保(担保)为保障,各方共同控制和分担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特指与“政银保”专项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设立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高明支行、合作银行、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等,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在区农业农村局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银保”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政银保”业务的领导担任。区“政银保”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开展“政银保”调研,审查“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方案和合作方案。
(二)根据本办法,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
(三)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各项政策措施和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全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
(四)负责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由区“政银保”办公室指导,各镇(街道)负责按本办法参与对贷款对象“三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开展联合核查,对贷款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合作银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高明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含经授权开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合理,愿意签订“政银保”三方合作协议,并严格履行合作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审批,对已经审批担保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第八条 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佛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者优先。主要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业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资金构成。其中,省级财政资金6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比例为3:10,区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贷款情况进行注资,由区农业农村局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比例注资,保持区级专项资金账户余额在1000万元浮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0倍。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由区“政银保”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每年年初由区“政银保”办公室向各合作银行存放50万元,每半年根据业务量调整各合作银行的额度,接受区审计局监督。
第四章 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的合作贷款对象分两类:
(一)个体农户,指在高明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佛山市户籍居民。
(二)市场主体,指在高明区依法依规登记注册的各类涉农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对种养农户不作下列第(二)、(三)两项条件要求]:
(一)符合高明区农业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二)依法在高明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依规在高明区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持续的正常经营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无未解决的重大法律纠纷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六)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
(七)如属于食用农产品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户须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上注册录入信息。
(八)贷款对象通过贷款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用于归还银行无还本续贷产品用途)、归还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等,不得用于消费、购买有价证券、期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金融信贷政策禁止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及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九)申请贷款的水产养殖户必须有养殖日志记录及产品销售记录。食用农产品种植户必须有生产管理记录档案(应包括农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记录)和销售记录。
第十二条 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户在不突破最高贷款额度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增加贷款额度:
(一)“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户取得佛山市职业农民证书(电子证书或实物证书)或该公司(合作社、基地等)具备组织开展职业农民培训的条件。
(二)“政银保”合作农业个人贷款户有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区“政银保”办公室提出合作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附件1或附件2)后交合作银行提出申请。
(二)合作银行收到申请资料后,将申请资料发给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同步开展调查、评估、审批工作,重点关注行业产业的符合性审查。政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三方在业务资料传递、调查、审查、审批等业务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审查三方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审批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拒绝或驳回一方需及时向另外两方出具《不同意贷款扶持通知书》,三方均同意的由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将审批同意的资料上报区“政银保”办公室。
(三)区“政银保”办公室收到审批资料后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贷款《担保承诺书》,并将贷款《担保承诺书》和申请资料送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办理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
(四)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收到贷款《担保承诺书》和审批资料后进行核对,无误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或担保函),并将保单(或担保函)送合作银行。
(五)合作银行收到贷款保单(或担保函)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区“政银保”办公室、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对申请资料的调查、审批手续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遭遇不可抗力或是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手续延长的,须提前报区“政银保”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户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政银保”贷款累计总额不能超出如下额度:
(一)从事农业种养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服务性行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业的:
1.佛山市户籍种养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2.家庭农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3.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不含社员个人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
4.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不含社员个人贷款)、区级水产良种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
5.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公园为400万元;
6.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公园、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最高贷款额度为600万元。
(二)为推进我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获得我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资格的涉农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600万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0万元。
第十七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利率和保费:
(一)贷款期限。“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授信期限。如遇特殊情况还款有困难的,经区“政银保”办公室和合作机构联合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贷款展期最高允许2次展期,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且必须按照展期贷款金额重新购买保证保险(或提供担保)。鼓励合作银行对信用度高、经营状态好的企业采用无本续贷方式进行续贷;鼓励信用度高、经营状态好的企业使用高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政策性金融工具。
(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参照贷款发放日当期相应期限LPR加90个基点,但总年化利率不高于4.5%。
(三)贷款保费(担保费)。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融资担保业务,保险保费(或担保费)按贷款数额的
2%/年收取(多年期业务一次性收取),由区、镇(街道)财政按1:1比例分担(单一借款户年度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
(四)建立贷款利率动态调节机制。根据国家银行利率变动情况,由合作银行申请,区“政银保”办公室牵头组织定期研究调整利率标准,报联席会议批准实施,使利率水平在合理的区间运行。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三方合作,合作机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三方应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将贷款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确保整项工作平稳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贷款逾期赔付规则:
(一)贷款本金赔付。当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实际损失额的20%由合作银行承担,余下的80%由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承担。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限额为本合作年度(以每个自然年为准)累计实收保费的180%,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超过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限额时,超出部分金额的20%由合作银行承担,余下的80%由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承担。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仅以超赔资金累计余额承担有限赔付责任。
(二)贷款利息赔付。贷款利息损失全额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条 贷款逾期追偿规则:
借款户出现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通报区“政银保”办公室、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区“政银保”办公室要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指导合作机构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对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户,贷款本金逾期2个月后,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超过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赔付金额的应由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在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理赔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赔付。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赔付后,区“政银保”办公室要联合合作三方,依法向贷款户进行联合追讨或各自追讨,追讨所得冲抵追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后,三方按各自已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 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当合作银行“政银保”业务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由合作银行向区“政银保”办公室发出贷款预警信号,由区“政银保”办公室牵头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对策。
第二十二条 “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配合。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机构要严格贷款审批流程,按既定的时间完成审批,若合作银行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审批程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高明支行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各合作银行要严格执行贷款发放额度计算标准并遵守“政银保”可免抵押担保等要求,如有违规的,由区“政银保”办公室作出通报批评,并责成合作银行机构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风险防控,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宣传、逾期贷款户追讨等工作。建立逾期贷款户信息登记制度并按照有关程序对逾期贷款户实行曝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
第二十五条 合作机构退出机制。合作机构要保证“政银保”贷款项目的质量,并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放款或提供担保。合作机构自愿退出的,须提前2个月向区“政银保”办公室申请,并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贷款对象若有违反财经法律、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行为的,区“政银保”办公室、合作机构经协商有权提前中止贷款项目并追讨相关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申报其他扶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采取相应的司法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申请表(个体农户类)
2.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申请表(市场主体类)
3.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不同意贷款、承保担保扶持通知书(模板)
附件1
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
申请表(个体农户类)
编号:高政银保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区“政银保”办公室、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各存留一份。
附件2
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
申请表(市场主体类)
编号:高政银保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区“政银保”办公室、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各存留一份。
附件3
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
不同意贷款、承保/担保扶持通知书(模板)
编号:高政银保
区“政银保”办公室:
(银行/公司):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文号)相关规定,经审查,我司发现 (申请人及证件号)所申请的“政银保”合作贷款存在 风险问题我司(我行)不予承保(贷款)。
特此通知。
XXXXXXXXXX(银行/公司)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由区“政银保”办公室、合作保险公司、合作银行各存留一份。)
附件4
担保承诺书(模板)
编号:高政银保担第 号
(银行):
根据 镇借款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申请,我办经过研究,同意提供不高于担保贷款金额 元,期限 年,实际贷款期限以借款合同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具体按照我办与贵行以及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议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办公室
202X年 月 日
(备注:本担保承诺书一式三份,贷款行、保险公司和“政银保”合作办公室各执一份。)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