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20021号

  明府办〔2020〕22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水利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6日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建筑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粤建市〔2017〕2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佛府办〔2015〕15号)等文件精神,为优化我区建筑产业结构,实现单纯对建筑行业管理向积极扶持建筑产业发展的方向转变,增强建筑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的财政贡献,是指会计年度内,企业在我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入库期实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入库我区地方留成部分。

  第四条  设立区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区建筑企业发展扶持奖励。由区住建水利局每年根据企业申请奖励金额报区财政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建筑企业扶持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建筑企业主项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具有上市条件的建筑企业,列入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第六条  对2021年1月1日后持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及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新引进的建筑企业,在将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迁入我区后,视作享有首次晋升资质,享受本办法第五条区内建筑企业资质升级方面同等奖励政策。

  第七条  鼓励我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优先选用我区建筑企业,凡我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选用我区建筑企业的,按在该项目中建筑企业对我区实际财政贡献的50%标准给予投资方等额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凡我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选用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区设立分公司并在我区纳税和产值纳入我区统计的,按分公司在该项目中对我区年度财政贡献的40%标准给予投资方等额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大力扶持我区建筑企业,对企业承揽区内业务年度财政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承揽区内业务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承揽区内业务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上一年度该企业承揽区内业务年度财政贡献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我区建筑企业到区外承揽业务,凡在区外承揽业务的建筑企业,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区外承揽业务对我区的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区外承揽业务对我区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区外承揽业务对我区年度财政贡献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为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在我区范围内获奖的建设项目进行奖励。

  (一)鼓励打造精品工程

  1.获得鲁班奖、大禹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奖励承建单位100万元,参建单位各20万元。

  2.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奖励承建单位20万元。

  3.获得广东省优秀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奖励承建单位5万元。

  4.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10万元。

  5.获得广东省岭南特色建筑设计奖项的,奖励设计单位5万元。

  6.获得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3万元。

  (二)推进住宅产业化和绿色建筑建设

  1.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施工单位10万元。

  2.获得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施工单位3万元。

  以上获奖的同一项目(企业)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三章  奖励扶持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建筑企业自我区工商注册登记后,累计对我区实际财政贡献超过拟申请的奖励金额,方可提出扶持奖励申请。

  (二)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的,建筑企业需每年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奖励的建筑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原件复核):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相关资质证书;

  (四)涉及获奖建设项目的,提供获奖材料;涉及财政贡献奖励项目的,提供纳税情况材料;

  (五)未获区内其他扶持政策支持的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奖励的建筑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区住建水利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住建水利局初审;

  (三)区住建水利局征求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及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意见;

  在公示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无效的,方可取得相关扶持和奖励。申请并获批准的扶持奖励,在下一年4月底前发放给申请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获得新进建筑企业奖励的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

  诺企业自获奖后在我区存续期在10年以上;获得区内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奖励的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自获奖后在我区存续期在5年以上。存续期内,建筑企业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我区,否则须退还奖励(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  对同一奖励扶持事项既符合本办法规定,又符合省、市、区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一申请。企业按本办法申报奖励扶持的,须提供未获得区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承诺说明,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者符合本办法同一奖励扶持依据的,按照从高补差的原则进行奖励扶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再由区财政根据区、镇财税分成比例在税收返还中进行减扣。

  第十七条  奖励扶持的申请主体,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区住建水利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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