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地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19001号

  明府办〔2019〕1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高明区地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地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日

 

 

 

  佛山市高明区地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粤府函〔2018〕19号)、《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粤自然资规字〔2018〕2号)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明区行政区域内地券的形成、交易和使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地券,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后,形成的可流转用于安排等面积城镇建设的控制指标。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地券分为A券和B券。

  A券是指依据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政策形成的复垦指标,是由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村庄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可用于建设用地报批和经营性用地出让。

  B券是指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形成的复垦指标,可用于建设用地报批。

  第五条 地券管理应当遵循尊重意愿、公开交易、保障权益、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用地复垦后,形成的农用地仍由原土地权利人使用。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地券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林业、财政、住建、规划、城管、环保、公资办等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区财政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拆旧复垦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拆旧复垦的学习、培训、宣传、验收、咨询等。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负责调查农村闲置、废弃和低效建设用地情况,指导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统筹安排拆旧复垦,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实施农用地后期的管护监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旧住宅、废弃宅基地以及农户拆旧复垦意愿的调查,统一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申请实施拆旧复垦,并负责复垦形成的农用地的后期管护。

  第二章 A券的形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拆旧复垦范围:

  (一)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建筑群,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筑;

  (二)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设用地;

  (三)已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办理转移登记、权属有争议或者正在抵押的房屋或建设用地;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土地;

  (五)列入已公告的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六)其他不宜拆旧复垦的情形。

  第九条 土地权利人提出拆旧复垦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宅基地拆旧复垦的,应当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条 拆旧复垦地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确需补偿的,补偿标准可参照各镇(街道)、西江新城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应指导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本村拆旧复垦工作,村民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拆旧复垦申请。若因范围较大或农村居民点较为分散的,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批次提出拆旧复垦申请,村民小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拆旧复垦申请。

  第十二条 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拆旧复垦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应有权利及义务、工作程序、交易风险、价款分配政策等相关内容。

  对符合拆旧复垦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应进行实地核实,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申请拆旧和纳入复垦范围的地块进行实地测量。测量和权属调查结果需经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拆旧房屋相邻关系人、村民委员会共同确认,并在所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须出具同意拆旧复垦的意见。

  第十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审查通过拆旧复垦申请后,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项目立项后,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组织开展拆旧复垦工作,编制拆旧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规划设计书应包括规划设计文本、表格、图件和投资预算书等。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农业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书进行批准确认,项目预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核。

  拆旧复垦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书组织实施,因不可预见的情形需要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项目设计变更包括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其中,工程投资预算变化超过20%的设计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当由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征求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后,报区国土、财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变更由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决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拆旧复垦产生的废料、建筑垃圾应在符合生态环保的条件下,由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自行统一消纳处理,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确实不能处理的,由区城管、国土、规划、公资办等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形成的农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等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水田等耕地的,按《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粤府函〔2017〕272号)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号)的规定办理。复垦的耕地指标归拆旧地块所在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所有。

  鼓励将地形、土壤、水源等条件较好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水田,复垦耕地增加的成本由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自行负担,并由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按复垦水田面积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万/亩的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拆旧复垦项目竣工后,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区住建、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参与验收的专家应从市级及以上土地整治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人数须按不少于3名且单数进行确定。

  第十九条 拆旧工作完成后,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根据土地权利人的授权委托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对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且验收通过的土地登记造册,向土地权利人核发《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并报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拆旧复垦成本包括测绘、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费,以及拆旧复垦工程施工费等。拆旧复垦成本从A券交易价款中扣除。

  项目启动资金的筹集,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方案,呈区人民政府批复后执行;也可由有经营性用地出让需求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按5万元/亩的标准预付或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预支;也可由镇(街道)、西江新城财政垫支。

  第三章 A券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经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批准,可预留部分A券指标用于所在村美丽乡村建设。节余部分可在区内进行交易;也可以通过广州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心设立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地块实施拆旧复垦所形成的指标,原则上在区内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区内交易的,区人民政府是A券的购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A券的出售主体,原则上应一次出售A券指标。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其购买A券。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公开交易方式收购辖区内拆旧复垦形成的A券,收购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保护价。

  第二十三条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收购A券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如果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应报区人民政府申请拨付解决。

  第二十四条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需、省政府确定的最低保护价等因素综合拟定区内购买A券的价格,并制定交易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申请组织A券公开交易。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可通过公开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A券的成交单位。

  第二十五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在高明区内向社会公开发布购买A券公告,满足公告交易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告期内报名参加交易。

  第二十六条 A券的公开交易,按照以下情形确定成交:

  (一)在挂牌的规定期限内,A券出售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A券购买数量的,按照出售主体报价成交。

  (二)在挂牌的规定期限内,A券出售数量之和大于A券购买数量的,转为拍卖方式,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另行选择时间组织交易。

  当所有出售主体最终报价不低于最低保护价时,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A券供应主体、供应数量及价格。当出售主体报价相同时,以摇号方式确定供应主体。

  第二十七条 A券交易成功后,出售主体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购买主体与出售主体签订《A券交易合同》。

  第四章 A券收益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在A券成交后制定收益分配明细表,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相关资金,区财政部门将A券成交资金直接划转至相应权利主体账户。

  第二十九条 通过拆旧复垦获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奖励指标,原则上优先安排给复垦地块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使用。

  第三十条 在指标交易价款中按上级规定扣除拆旧复垦成本后的净收益,按5%、5%、15%和75%的比例分配给区级财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从土地使用权人净收益中扣减。

  第三十一条 区,镇(街道)、西江新城及土地所有权人获得的A券收益应当全部用于美丽乡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村民委员会在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可将土地所有权人所获收益统筹安排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发挥综合效益。

  第三十二条 A券的使用须严格遵循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收购的A券指标,优先安排给产生A券的镇(街道)、西江新城使用。

  第五章 B券的形成

  第三十三条 形成B券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复垦主体为土地使用权人;历史形成的不能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废弃采矿用地由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实施复垦。复垦主体可选择自行复垦、委托复垦、合作复垦。

  原则上复垦主体为B券所有权人。鼓励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与辖区内复垦主体达成合作复垦协议,由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作为B券所有权人,在协议中明确权利义务、收益分配、B券归属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申请复垦的土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建设用地;

  (二)除采矿用地外,复垦地块实地应有建筑物、构筑物或曾存在建筑物、构筑物的证明;

  (三)土地权属清晰。

  第三十五条 复垦主体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提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初审通过后,报送至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 复垦项目竣工后,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 拆旧区复垦土地经验收确认后,B券所有权人为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B券)》,发放给所有权人;B券所有权人为非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的,由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制作《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B券)》,发放给所有权人。

  拆旧区复垦土地验收确认后,复垦主体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复垦地块涉及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章 B券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是B券的购买主体,B券所有权人是B券的出售主体。

  购买主体可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以公开挂牌、拍卖等方式购买B券,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等形式收购本辖区形成的B券,收购本辖区B券情况应及时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九条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环境、供需情况、上级指导价格等因素综合制定B券交易最低保护价格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条 公开交易B券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应当委托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发布B券购买公告,满足公告交易条件的B券出售主体在公告期内报名参加交易。

  B券购买主体申请购买时应先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全区B券耕地指标情况,确保B券与拟建新地块满足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第四十一条 B券的公开交易,按照以下情形确定成交:

  (一)在挂牌的规定期限内,B券出售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B券购买数量的,按照出售主体报价成交。

  (二)在挂牌的规定期限内,B券出售数量之和大于B券购买数量的,转为拍卖方式,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另行选择时间组织交易。

  当所有出售主体最终报价不低于最低保护价时,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B券供应主体、供应数量及价格;当出售主体报价相同时,以摇号方式确定供应主体。

  第四十二条 购买B券成交后,出售主体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购买主体与出售主体签订《B券交易合同》。

  第四十三条 B券购买主体应在签订《B券交易合同》后30日内直接拨付指标价款给B券出售主体,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缴清B券价款和有关费用的购买主体发放B券证书。

  第四十四条 逾期未缴清B券价款和有关费用的B券购买主体,视为主动放弃购买B券。

  第七章 B券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B券使用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B券权利人可以一次性使用或者分割使用B券,不得私下转让B券。使用B券时,应当提供B券原件,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B券证书上记载B券使用信息;当B券证书记载的面积全部使用完后,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十六条 签订B券交易合同后的一年半内,B券受让方应组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逾期未组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不允许继续参与B券交易。

  B券受让方根据拆旧区复垦方案编制完整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报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建新区占用耕地的,必须实现占补平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地券出售主体有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文件进行交易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得参加地券交易活动。地券购买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地券购买费用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暂停其复垦指标和复垦周转指标挂钩的使用。

  第四十八条 对于地券成交结果,除不可抗因素、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交易双方必须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拒签合同的,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地券交易。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并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制定有关工作指引,规范实际操作。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时,依据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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