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6〕112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安监局反映(联系电话:88222929)。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7

 

 

 

佛山市高明区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佛山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指引》(佛府办〔2016〕29号)等规定,为积极稳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实施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有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建立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保障制度,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安全发展。围绕发挥责任保险社会服务辅助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功能,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规范、高效地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二)实施原则。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自愿”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赢。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政府公信力为支撑,加以扶持、引导和推进。保险机构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设计适合行业和地方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在按市场规则运作的同时,以服务企业和社会为根本目标,诚信微利经营。

  2.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加强保险业对安全生产宣教培训、隐患整改、防灾防损的资金投入,提高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3.费率浮动,促束并举。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行业企业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保费浮动费率。

  4.全区统筹,因地制宜。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整体规划设计,全区统筹规划,各镇(街道)、各部门分别督促辖区和主管行业相关企业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机制,实行区级统保。

  (三)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方式,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断探索完善,并逐步向其他行业推进。通过推动试点,构建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响应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努力实现安全生产领域“三个转变”(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从事故管理向隐患管理转变,从简单的行政命令手段向利用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做好工作的转变),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保险方案

  (一)实施范围。

  1.企业参保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如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先行重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无储存场所的除外)、储存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机械制造企业,金属冶炼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购买、爆破企业,涉氨制冷企业,使用工业煤气企业。

  (3)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需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

  政府依托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方案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员工参保范围。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

  (二)保险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伤残、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应急抢险救援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本方案规定的基本责任范围。在基本责任范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

  (三)条款费率。

  1.保险费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投保企业风险程度、安全生产状况、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保险费率根据上年安全生产状况每年浮动1次(按照生产经营周期投保的除外),每次及累计的实际保险费率应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或下浮不得超过30%。

  2.费率浮动激励。充分运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手段,激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于信用管理等级达“红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职业健康管理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下浮。对于信用管理等级列为“黑名单”、职业健康管理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上浮。

  3.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4.保险期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

  (四)保险服务。

  1.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保险机构按照保单年度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事故预防费用,用于开展以下保险服务:

  (1)培训宣导。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时限、内容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安全检查。每年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借助技术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力量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并提供安全生产相关评估;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

  (3)行业交流。每年定期举办安全生产研讨会,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经营单位互相交流安全管理、风险控制经验。

  (4)风险预警。建立风险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赔案数据,制作风险分析报告,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提出事故风险预警信息。

  (5)应急救援。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搭建事故应急救援沟通协作平台,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快速、有序地组织开展救援。

(6)信息报告。每季度定期向区安全监管部门汇报项目开展情况,每年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优化和改进保险产品的建议。

  2.保险机构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升事故预防、隐患排查能力。

  建立可操作、可追溯的痕迹化管理模式,保险机构以及参保企业定期登录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业务数据及信息。保险机构的服务内容、时间、地点、效果等要素通过图片、文字等可记录的形式保存上传,供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查询、评价。

  3.为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建立区域性安全生产公共服务体系,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多方参与的事故防控、事故处理机制,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和伤亡人员紧急医疗费用垫付机制,提高赔付效率,保障公平公正,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将确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向指定机构履行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4.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相关政府部门及投保企业、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为保险公司定责、定损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

  三、激励与保障

  (一)联动协调机制。

  1.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区安监局会同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住建)、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区交通运输城管局(交通运输)、区人资社保局等部门和区金融办、区总工会及区有关保险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组织协调机制。

  (1)区安监局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2)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分配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配合安监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3)承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开展自律管理,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4)公安分局、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住建)、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区交通运输城管局(交通运输)以及其他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5)区金融办、区人资社保局和区总工会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协作,共同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2.建立信息共享及使用机制。各镇(街道)和有关承担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参保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等基本信息,为保险办理提供依据。保险机构应将参保单位的保险承保、理赔、现场勘查、定期检查、风险评估、保险服务动态等数据信息通过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予以反馈,实现信息双向交流。

  各镇(街道)和有关承担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收集、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定期报送给区安监局。区安监局要将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并为金融信贷、证券评估、抵押担保、工伤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政府其他部门及社会征信系统应将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

  (二)激励约束机制。

1.保费补贴和费用支持。市、区和镇(街道)财政共同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用于为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保费补贴,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推广费用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以区、镇(街道)财政投入为主,市财政按区、镇(街道)财政投入20%的比例予以支持。镇(街道)财政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再在镇(街道)税收分成或专项资金分成款中扣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安监局参照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2.保险费用列支。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用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3.风险抵押金转换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已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优先条件与政策扶持。各镇(街道)要将已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作为优先进入工业园区以及享受政府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条件。进入危化专区的危化企业,必须把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其入园的前提条件。

  5.生产经营单位未参保的处理措施。属于重点推行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承担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6.生产经营单位未参保发生事故的处理措施。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未参加保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者因事故赔偿引发社会矛盾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严格追究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7.保险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保险机构违反本方案规定,超出保险监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违反保险产品审批及备案相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监督考核评价机制。

  1.监督机制。有关承担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执法,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

  2.考核机制。区安委会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好的镇(街道)和部门予以加分奖励。

  3.评价机制。区安监局联合区金融办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评价机制,统一服务评价标准,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保险机构进行评价。对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保险机构出具风险提示函,并抄送各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等主体,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

  四、其他

  (一)本方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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