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佛山市高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5〕18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佛山市高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家卫计委及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以及市府办《关于调整佛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佛府办〔2014〕5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合理配置我区医疗资源,积极发挥市场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完善全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效率和整体功能,经区政府同意,现对《佛山市高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进行以下调整:

  一、促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

  二、调整医疗资源配置标准

  根据全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现有住院病床数及床位使用率,到2015年,全区医疗机构病床数按每千常住人口达到3.67-4.16张的标准配置,床位数总量1578-1789张;全区执业及执业助理医师数按每千常住人口达到1.83-2.38人的标准配置。力争到2015年底,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25%。

  三、优化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调整全区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后,我区原则上将不再新建公立医院。

  四、有序放开社会力量办医

  发挥市场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过程中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支持各类境外资本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错位发展,提供特色和多元服务,投向资源紧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均向社会力量开放,鼓励民营医院增加投资、扩大规模、增加床位、上等级,取消对社会力量举办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类别、级别、数量限制,取消对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数量限制,取消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的间距要求。

  (二)鼓励知名医院集团、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与上述机构联合组建医院管理团队的其他社会投资者举办三级、特色专科医院以及连锁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科、老年病、护理、康复、中医、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新生健康服务业。

  (三)鼓励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开办诊所,鼓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到农村偏远地区开设诊所和村卫生室。

  (四)在人员资质等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不受规模和规划数量的限制。

  五、逐步建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效率和整体功能。由政府主导,部门牵头,推动二级及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技术合作、人才交流、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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