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发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新规 这些变化需注意

点击查看全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已于近日印发并生效,规定了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诸多措施。《规定》生效时,2017年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函〔2017〕371号,下称“旧《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共六章31条,有效期5年。与旧《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相比,新印发的《规定》不再区分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的程序,统一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申请,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转省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的齐全性及形式符合性进行审查。

  除审查外,《规定》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相关监管工作。旧《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中的多项工作职责调整为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包括公布自然保护区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查处违法行为,对《规定》进行解释等;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主任亦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据悉,自然保护区审批通过后的备案亦有变化。根据《规定》,省林业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生态环境部备案。《规定》延续了以往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划分,但最外围实验区所占最大面积扩大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50%。

  因拯救性保护等特殊原因,新规定省林业主管部门可对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组织开展资源本底调查,经专家论证及征求所在地政府意见并提交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上款规定形成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备案。

  此外,《规定》还细化了“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者调整之日起5年内不得调整”的例外情况,包括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开工亟需调整的,以及省年度重点项目符合条件并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审核通过的。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不得缩小核心区面积以及核心区、缓冲区的总面积的规定不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