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发违法广告要追责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网络广告乱象监管有望改善

  佛山日报讯 记者陆佩仪报道:在微信上看到趣味文章,看到最后却发现原来是广告软文。搜索资料,却发现无意进入广告页面。从9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些网络广告乱象监管有望得到改善。

  还没到中秋节,月饼订购早已如火如荼,大闸蟹预订也逐渐升温。随着朋友圈、APP页面等网络载体的广泛运用,商品在互联网上推销的渠道日益被拓宽。不少人存在疑问,在朋友圈等社交网络上,哪些是广告行为?哪些不是呢?

  《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将打破“互联网广告”定义模糊的局面。根据《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分为五大类,分别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等。

  同时,针对目前社交媒体(如微信、微博等)的广告发布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若在朋友圈发布违法广告,发布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上述负责人解释,以粉丝量较大的网络大V为例,若其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微博、微信等)发布广告,则对该广告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如果该广告违法,他就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该负责人说。

  依据《广告法》第55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在朋友圈上晒产品,只是想跟朋友分享使用心得,这也算违法吗?该负责人表示,若社交网络上只提供商品信息,并不参与经营活动,则不纳入互联网广告范围。该负责人建议,在社交网络上发布产品信息需谨慎,切勿擅自转发产品经营信息,“市民一旦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上发现违法广告,可以先保存内容截图,再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此外,《暂行办法》 还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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