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17种情形有奖励

17种情形有奖励

  《高明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大大提高奖励额度,最高达50万元。办法出台激发市民监督热情,但也有市民表示对具体奖励条件不了解。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奖励范围包括17种情形,具体有:(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三)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等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四)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或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作坊和黑窝点;(五)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六)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的;(七)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八)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厂名、厂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食品的;(九)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十)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十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药品的;(十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

  其中,也包括化妆品、医疗器械方面的违法行为举报:(十三)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四)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十五)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或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十六)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的;(十七)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区举报奖励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记者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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