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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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的公告》(明府字〔2026〕7号)于2026年3月31日印发,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必要性

  2024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在开展乡镇(街道)“三张清单”制定工作过程中,区司法局积极配合区委编办同步开展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下放和收回实施评估工作,同步梳理出镇(街道)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项,形成了《佛山市高明区下放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下放清单》)和《佛山市高明区收回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收回清单》)。《下放清单》经省政府批复、《收回清单》经市政府公告后,根据要求,镇(街道)实施本次下放的行政执法权以及收回原下放镇(街道)的行政执法权的起始时间由区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承接和收回事项的主要内容

  本次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调整,省政府批复同意将我区59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共涉及城市管理、住建水务、农业农村三大领域。同时,在此基础上,其余已下放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市政府公告收回,我区合计收回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1641项。

  三、承接和收回的起始时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佛山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6号)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佛府〔2025〕11号)要求,镇(街道)实施本次下放的行政执法权以及收回原下放镇(街道)的行政执法权的起始时间由区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经区司法局与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沟通,其认为本次事权调整的下放和收回事项于“三张清单”编制过程中已基本确定,已预留足够时限由区政府部门和镇(街道)完成协调过渡。根据上述工作要求,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我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承接和收回起始时间统一确定为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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